•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動態 > 2023-07-30 22:33:15 來源:

    知假買假職業打假新法律(知假買假)

    導讀 大家好,我是小華,我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知假買假職業打假新法律,知假買假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1、我認為,“知...

    大家好,我是小華,我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知假買假職業打假新法律,知假買假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我認為,“知假買假”者屬于消費者,理由如下:   “知假買假”的“知假”難以界定。

    2、首先購買者沒有義務了解商品的真假,法院也沒有必要審查其購買時是否知假。

    3、在合法經營的商店購買商品,購買者只要了解該商品的用途和價格就行了,至于是真是假在所不問,這不屬于消費者的義務范疇。

    4、其次,購買者沒有能力知假,法院認定其知假完全是強加于人。

    5、購買者不是質量專家,既使是質量專家,在商品沒有鑒定之前,也不可能準確無誤地辯別該商品就是假貨,只能說懷疑是假貨。

    6、既使第一次買的是假貨,也不能保證第二次倒回去買的也是假貨,經營者完全有可能真貨假貨摻雜在一起賣。

    7、如“知假買假”者同時購買一批商品后索賠,經法院委托鑒定,有一部分是真貨,一部分是假貨,那他算不算知假買假,算不算消費者,還是算半個消費者。

    8、所以法院認定購買者在主觀上知假是缺乏充分依據的,而所謂的“知假買假”嚴格來說并不存在,只能說是“疑假買假”。

    9、   2、法院以購買者一次性大量購買或重復購買某種商品而無證據證明是為生活消費需要所購置而認定其不是消費者是站不住腳的。

    10、首先,違背《消法》的立法本意。

    11、《消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運用商品”,這是為了和生產需要、經營需要劃清界限,也就是說除了購買商品用于投入再生產的不是消費者外,其他的都是。

    12、一次性大量購買或重復購買顯然不能和生產需要、經營需要直接掛鉤。

    13、其次,侵犯了公民的買賣自由,不利于消費需求的增長。

    14、根據合同自由原則,消費者可以無限量地或重復購買法律上允許的各類商品,買多少,買幾次都是消費者的自由。

    15、我國至今沒有哪部法律規定消費者買得多或重復購買就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直接用于生活消費。

    16、如真的要以多少來判斷是否為生活消費,那消費者在買東西時是否都要先考慮一下該買多少,買了一次之后,是否還能再買,那消費者是否太累了,誰還愿意消費。

    17、最后,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的辦案原則,法官認定的隨意性大,容易出現同類案件不同判決。

    18、消費動機是人的內心世界,看不見,摸不著,全憑法官的主觀臆斷、自由裁量,在當前司法環境下,法官素質普遍不高,如何保證這種“自由裁量”的公正性?從已作出的判決看,法官認定是否為生活消費需要的依據主要就是購買商品的數量和次數,如北京二中院認定孫某購買三百支派克筆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

    19、其實這種認定是極不科學的,買的少,我自己用,買的多我可以送給別人,甚至可以買來擺在那看著過癮,這都是我的生活需要。

    20、即使購買商品的數量和次數可以作為判斷依據,那有沒有一個客觀標準?如鋼筆,買多少支以內是生活消費需要,多少支以上不是生活消費需要,買幾次以下是生活消費需要,幾次以上又不是生活消費需要?。

    本文到此講解完畢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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