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要聞 > 2023-11-15 19:36:27 來源:
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被辭退應該如何補償(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大家好,我是小夏,我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被辭退應該如何補償,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行政責任
比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51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500元罰款。
3.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造成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有很多,如果是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造成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申請或訴求一般都會得到仲裁庭或法院的支持。這里要提請用人單位注意的是,由于勞動者方面的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如果勞動者出具本人不愿意簽訂勞動的聲明或者保證,用人單位只有一種救濟辦法,就是停止聘用該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如果是由于勞動者的客觀原因,比如員工入職沒幾天就發生工傷致使企業未能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等,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舉證證明的,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總之,勞動合同的簽訂是法律為用人單位設定的強制性義務,是用人單位必須遵守的法則,不會因為勞動者的主觀原因而免除用人單位違反該義務的法律責任。因此,即使勞動者提供了不愿意訂立勞動合同的書面聲明或者保證書,但并不具有免除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義務的法律效力。
本文到此講解完畢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