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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為保護莊稼放置電錨捕殺2只狍2只野豬判非法狩獵罪 發生了什么

    導讀 【男子為保護莊稼放置電錨,捕殺2只狍2只野豬,判非法狩獵罪】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甘肅一男子為了保護自己種植的玉米,...

    【男子為保護莊稼放置電錨,捕殺2只狍2只野豬,判非法狩獵罪】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

    甘肅一男子為了保護自己種植的玉米,便在玉米地邊放置“電錨”用于攔擋及嚇唬野生動物,期間捕殺了2只鹿(狍)和2只野豬……日前,該男子因犯非法狩獵罪被法院一審判處管制一年,并繳納了6000元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賠償款。

    司法文書顯示,經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7月中旬的一天,甘肅寧縣男子汪某某為保護其種植的玉米,在位于寧縣金村鄉南堡村的玉米地邊放置“電錨”用于攔擋及嚇唬野生動物,期間捕殺了兩只鹿(狍),汪某某分兩次將鹿背回家中,一只放在冰柜中冷凍,另一只扒皮處理后放在冰箱中冷凍。經稱重,一只重約15.5kg,另一只重約16.5kg。

    同年7月28日晚9時許,汪某某再次放置“電錨”,獵捕一只野豬,帶回家處理干凈后存放于冰柜中,經稱重約90kg。同年8月25日,汪某某以同樣的方式再次捕獵到野豬,凈肉存放在冰柜中,經稱重約50kg。經查明,汪某某無獵捕野生動物的相關合法手續,其行為屬于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

    后經司法鑒定,汪某某狩獵狍2只,系《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規定的“三有”動物,價值共計6000元;野豬2只,價值共計1000元。庭審后,汪某某已繳納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賠償款6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汪某某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止的工具進行狩獵,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狩獵罪。汪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成立,應予支持。汪某某已繳納應承擔的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賠償款,有悔罪表現,酌予從輕處罰。已繳納的賠償款應予沒收。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狩獵目的是防止動物毀壞糧食作物,主觀惡性不大,可以判處管制。

    日前,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狩獵罪判處汪某某管制一年,其繳納的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賠償款6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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