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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押權人(質押權)

    導讀 大家好,我是小夏,我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質押權人,質押權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一)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質...

    大家好,我是小夏,我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質押權人,質押權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質押權人對質押物進行處置的方式

    被質押權利的價值體現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處置該權利,以實現債權。因為收費權主體必須具有特定資格,所以,對收費權的處置行為應該由國家有關機構進行,才能使新的繼受主體符合要求。由于新的繼受主體接受的資產中的收費權中的財產權已經被質押,債權人在其上享有擔保物權,所以,新的繼受主體僅享有收費權中的行政權利。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債權人可以有兩種選擇:其一,將己方占有的收費權中的財產權以未實現的債權的價格讓與債務人的繼受主體,債權人因此實現了債權;其二,債權人對收費權中的財產權利并不因債務人變更而喪失,銀行繼續享有對收費權中財產權的控制,繼續從收費賬戶中扣押款項,直至債務償還完畢。

    (二)收費權質押不是賬戶質押

    實踐中,銀行對收費權質押采取的主要方式是控制收費賬戶,但不是賬戶質押,一般要求債務人將收費賬戶設于本行或者指定銀行,以便于對賬戶實施有效監管,直至債務人還清債務。被質押的標的是收費的權利,這種權利具有延續性,即當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債務主體的繼受者接收了債務主體的全部資產,其接收的資產中也包括該已經被質押的收費權,而作為質押權人的銀行,仍舊對該收費權享有擔保物權,該權利不因實施收費行政權利的債務主體的變更而喪失。新的債務人仍舊需要向銀行償還債務,直到還清為止。

    (三)權利質押的登記

    我國擔保法要求質押物須移交質押權人占有,這是抵押與質押的根本區別,如此要求是為了讓債權人有效地控制質押物,使質押物避免被重復出質的風險,最終能夠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移交質押物的條件是質押物有權利憑證或者由特定機構管理。筆者認為,收費權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享有的,應當由相應行使上級管理職能的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登記,具體由哪個部門登記以及如何登記,應該掌握債務人能有效登記、債權人能快速查閱的原則,以達到質押權利不被重復質押的目的。

    1、質押權具有附隨性。質押權本質屬于擔保物權而質押權的設定須以有效的債權債務的設定為前提。即它以主債權的存在為依據,主債權消滅,質押權即不存在。這時如果他人占有一方的物品,即構成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另外,質押權隨主債權的移動并不一定導致質押物的移轉。

    2、質押權屬于他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它是在對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某一方面對物的支配權。質押權是在他人之物品或權利之上設定的擔保物權。

    3、質押權具有不可分性。質權標的物的價值在于擔保全部債權。并不因債權的部分清償而受影響。如果債務人僅履行了一部或大部分債務,只要全部債務尚未完全清償,債權人也可以對質押物之全部標的行使權利在質押物部分受損(滅失)時,尚存部分仍得擔保全部債權,而質權的擔保范圍不受影響。

    4、質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是物權的一般共性。在質押物滅失或毀損,可以得到賠償的,或價值形態改變的,質押權的效力即可及于質押物的代位物上。質押權人在質押物的價值受有危險時,可以拍賣,變賣該質押物以其價金取代質押物。 《擔保法》第七十條規定: “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擔保法》第七十三條還規定: “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全,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5、質權具有優先性。優先性是指質權人就質物的價值優先于普通債權而受償。在債務已后履行期,債務人仍不為履行時質權人即可實現質權,其有權將出質人提供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轉讓,從轉讓所得價金中受償。 《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可依照法律規定有權以質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質物價款優先受償。

    本文到此講解完畢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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