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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活動的基本流程(舉辦活動)
大家好,我是小夏,我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舉辦活動的基本流程,舉辦活動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第三十八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及處罰]
2、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公安部于1999年11月發布施行了《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規定了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對許可舉辦的活動,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組織相應警力,協助維持現場秩序,指導督促落實安全保衛措施。2004年6月,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保留對大型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安全許可。為了強化對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監督管理,本法規定了對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的組織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里主要包括兩個層次的含義:一是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許可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二是已經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組織者,違反安全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
4、本行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的危險。有關規定,是指有關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法規、規章等,具體表現為:①未經許可,擅自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②超過核準人數的,如某大型群眾性活動核準為兩萬人,而實際參加的有2.5萬人。③場地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安全標準,存在安全隱患,如場地建筑不堅固,有發生倒塌墜毀的可能性;各種電線、線路老化,容易引發火災。④消防設施不符合法定要求。如滅火器超過使用期限;沒有按照規定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通道和緊急通道被占用,一旦發生事故,消防車不能開進,人員無法逃離現場。⑤沒有制訂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根據公安部《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活動的具體內容、安全保衛措施承擔全部責任,并制訂安全保衛工作方案。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或者過失,有的大型活動主辦者為了降低成本,獲取最大經濟利益,而故意減少在安全保衛方面的投入,明知存在安全隱患仍不加整改。過失也可以構成本行為,大型活動不僅涉及公共秩序,還涉及公共安全,舉辦者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
本文到此講解完畢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