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每日動態 > 2024-02-08 00:11:39 來源:

    直播帶貨銷售額未完成商家預付的服務費退不退?法院這樣判 發生了什么

    導讀 【直播帶貨銷售額未完成,商家預付的服務費退不退?法院這樣判】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日前,一則備貨170萬,只賣出一單...

    【直播帶貨銷售額未完成,商家預付的服務費退不退?法院這樣判】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

    日前,一則“備貨170萬,只賣出一單”的網傳信息刷爆網絡,60余名商家聲稱他們支付了3000萬元的直播服務費,最終銷售額卻沒達到合同約定的最低標準,相關公司事后拒絕按照合同約定退款。

    那么,當雙方已經明確約定預定銷售額時,帶貨一方沒有能夠完成銷售任務,商家預先支付的服務費是否應當退還?

    2月7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金山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一起因直播帶貨銷售額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

    上海金山法院介紹,2023年3月,A公司與李某簽訂一份《直播推廣服務合同》以及《補充協議》,合同約定李某安排主播通過網絡平臺為A公司產品提供直播推廣服務,A公司需向李某支付直播服務費以及產品傭金;同時約定A公司向李某預付8000元傭金,如果李某未能在3月份完成5萬元的純傭銷售額,李某需按照比例退還該筆預付款。

    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李某最終僅完成4241.5元的帶貨銷售額,遠未達預期銷售目標,故A公司要求解除直播推廣服務合同,并要求李某退還預付款。

    法院認為,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在《補充協議》中對預期銷售目標未達成的預付服務費處理有明確約定,李某可在其部分履行的合同范圍內獲取相應的收益,在預付服務費中扣除李某按照實際銷售額計算得出的傭金后,剩余預付服務費應由李某退還A公司。最終法院判決李某退還A公司7109.29元及相應利息。

    上海金山法院亭林人民法庭審判長干華麗表示,直播服務推廣合同不屬于民法典規定的19類典型合同,屬于無名合同,因此在合同具體內容的判斷上,只能參照適用合同編或者其他法律中最類似合同的規定,并無現成的法律條文可供直接適用。在司法實踐中,直播服務合同的判斷需依照合同條款、合同目的、誠信原則并斟酌交易習慣共同認定。

    法官認為,本案中,雙方對于補充達成的一致意見簽署了《補充協議》,最終構成了A公司要求李某退還預付款的合法依據與有力證據。

    在本案中,雙方明確約定了李某需要完成最低銷售額目標,并約定A公司支付的服務費與李某的實際銷售額構成對應比例關系,因此李某未完成預期銷售目標可以認定為李某履行合同存在瑕疵。李某退還預付款屬于李某作為帶貨方應當承擔的正常商業風險,亦屬于A公司權利的合法救濟,基于意思自治原則,法院對A公司的退款主張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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