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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瞞報事故等明確界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將施行 發生了什么
導讀 【對瞞報事故等明確界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將施行】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應急管理部日前公布了《生產安全事...
【對瞞報事故等明確界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將施行】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
應急管理部日前公布了《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全文共計24條,明確了事故發生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范圍,對人員“上一年年收入”做出明確的規定,對“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事故做出明確的界定。對罰款的適用,區分不同的情形做出處罰機構、金額的規定。
針對不同情形,《規定》明確了裁量基準。
如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規定針對遲報、漏報、謊報也都進行了明確。
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決定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發生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分別由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決定。
在事故處罰金額方面,《規定》對相應的罰款金額也進行了明確,針對不同情形,明確了裁量基準。事故發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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