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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靡電商平臺的“天使之吻”減肥藥有“毒”! 發生了什么

    導讀 【風靡電商平臺的“天使之吻”減肥藥,有“毒”!】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歷時2年、銷售額640萬元、1.2萬人次購買……一...

    【風靡電商平臺的“天使之吻”減肥藥,有“毒”!】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

    歷時2年、銷售額640萬元、1.2萬人次購買……一款風靡電商平臺的“天使之吻”減肥藥,竟含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長期服用會產生諸多副作用。日前,經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250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45萬元;同時,法院還判處孫某承擔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款的十倍懲罰性賠償金6095萬元,李某對其中的83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減肥藥中竟含有毒、有害成分

    2021年2月,王女士在某電商平臺上看到了“天使之吻”減肥藥的廣告。抱著試一試的心態,王女士花費299元購買了一盒15粒裝的減肥膠囊,但服用后產生了食欲不振、渾身無力、惡心等癥狀。在家人的勸說下,王女士前往派出所報警。

    接到報案后,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隨即立案偵查,從王女士提供的減肥膠囊中檢測出了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并鎖定了涉案網店。同年3月,涉案人員孫某及李某被抓獲歸案。

    據孫某供述,她也曾是減肥藥的買家。2018年下半年,孫某從某平臺購買了“天使之吻”減肥膠囊。在與賣家交流過幾次后,孫某發現售價10元、20元一粒的減肥膠囊,進貨價只有售價的五分之一,其中的暴利讓她嗅到了商機。

    2019年4月,懷孕在家的孫某先后從賣家顧某、劉某(均已獲刑)處低價購進了130余萬元的減肥膠囊,并通過個人網店對外銷售。由于瘦身效果明顯,減肥膠囊供不應求,孫某便雇用李某負責分裝、打包減肥膠囊等工作。在此期間,李某也從孫某處進貨,加入分銷減肥膠囊的行列。

    經調取孫某和李某的網店銷售記錄,公安機關核算后認定,二人的三個網店在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間非法售賣“天使之吻”減肥藥,銷售額共計達640余萬元,有1.2萬人次購買。

    深挖細究戳破刷單謊言

    但面對公安機關的審訊,孫某、李某堅稱不知道減肥膠囊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又辯解稱640萬元的銷售額中有大部分來自網絡刷單。在海量銷售記錄無法一一核對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憑快遞發貨記錄能夠認定的犯罪數額僅60余萬元,且現有證據無法認定二人主觀明知,這使得案件偵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為此,受公安機關邀請,姑蘇區檢察院依法介入該案。

    孫某和李某究竟知不知道減肥藥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640萬元的銷售額中真的有500多萬元是刷單交易嗎?通過引導公安機關補充調取涉案手機的上千條微信聊天記錄,檢察官發現,2019年12月,孫某的朋友曾提醒她“以你現在的代理銷售金額足夠把牢底坐穿!”而孫某卻毫不在意,稱“要出事早出事了”。

    除此之外,檢察官還在孫某與李某的聊天記錄中發現,二人討論了不少“反偵查”技巧——“如果被查到就說是刷單,能賴掉就賴掉”“與賣家的聊天記錄要及時刪除,手機和手機卡都換掉”等等。

    孫某和李某主觀明知減肥藥含有西布曲明的證據找到了,檢察官又開始思考該如何戳穿二人的刷單辯解——網絡電商平臺是第三方交易擔保平臺,商家成功收款入賬就意味著顧客已經收到商品;如果是刷單,網店交易后的錢款在到達銀行卡后,將很快從銀行卡中流出,因此,對比網店交易金額、銀行卡流出金額兩項數據是否重合,就能判斷是不是刷單行為。

    按照這一思路,檢察官逐一排查了孫某和李某的網店、銀行卡轉賬記錄,從中排查出40筆刷單交易,金額1.7萬余元。扣除二人的刷單交易后,孫某、李某銷售減肥藥涉案金額共計640余萬元。

    2022年9月,該案被移送至姑蘇區檢察院審查起訴。面對完整的證據鏈條,李某承認了自己的罪行,但孫某仍堅持稱其銷售的減肥膠囊金額不足50萬元,其他產品均為無毒的減肥輔助產品。

    為使孫某心服口服,辦案檢察官梳理了減肥輔助產品的數量、金額,發現絕大部分減肥輔助產品為贈品,僅有極少數標價銷售。根據電商平臺抽樣的發貨數據,檢察官測定減肥輔助產品的銷售金額占比最高不超過0.91%,輔助產品對減肥膠囊銷售金額的影響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此外,通過計算,檢察官確定了孫某的130余萬元進貨成本的利潤比為300%至700%,理論銷售金額區間為520萬元至1050萬元,此前認定的涉案金額640余萬元屬于合理區間中的較低位置,并未超出合理范疇。在完整的證據鏈條面前,孫某最終承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被判十倍懲罰性賠償金

    因孫某、李某售賣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減肥藥的行為涉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院刑事辦案檢察官向公益訴訟部門移送了該線索。

    經研判,姑蘇區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認為該案符合立案條件。2022年7月26日,該院發布公告,督促其他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在30日公告期內與該院聯系公益訴訟事宜。截至公告期滿,無相關社會組織與檢察機關聯系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社會公益仍處于受損狀態。

    該院公益訴訟檢察官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孫某、李某明知減肥膠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銷售,構成侵權行為。除賠償損失外,二人還應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考慮到本案中孫某、李某違法時間長、金額大,受害人數眾多,對不特定消費者造成了重大食品安全損害風險,檢察機關提出了要求被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2022年10月,該院以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對孫某、李某提起公訴,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二人承擔銷售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日前,法院審理后作出上述判決,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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