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每日動態 > 2023-11-21 15:11:32 來源:
男子離職后在朋友圈罵前老板被判賠2000元 發生了什么
【男子離職后在朋友圈罵前老板,被判賠2000元】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
未添加對方微信,無共同微信好友,就可以在朋友圈辱罵對方而不構成侵權?11月21日,記者從北京四中院獲悉,因認為前老板故意找茬兒,小李憤而將對方個人照片及名字發到朋友圈公開辱罵,最終被法院判決公開致歉,并支付對方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及其他經濟損失。
在公司擔任銷售經理的小李離職前,提出了差旅費報銷申請。他離職當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趙按照小李提出的報銷金額,將1萬余元報銷費用結清,并要求他后續補齊報銷依據和憑證。幾天后,小趙見小李拒不提供報銷憑證,便向其發送律師函,并稱經調查小李并不存在需要報銷的情況,要求他返還此前領取的差旅費。
對此,小李認為,離職后被要求提交離職前的“詳細憑證”是有意刁難,便憤而將小趙本人照片、名字、公司名稱發到朋友圈進行公開辱罵,內容包括含有粗鄙低俗字眼的言論。
小趙認為,小李在朋友圈公開發表的言論已經構成侮辱、誹謗,貶損了自己的人格,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于是將小李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小李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及律師費。
一審法院認為,小李在朋友圈發布的涉案言論均有截圖為證,其在網絡上傳播不當言論侮辱或誹謗他人,并為第三人所知曉,使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構成了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故判決小李公開致歉,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及其他經濟損失。
小李不服,認為自己從未添加小趙的微信,所以二人沒有共同好友,其行為并未對小趙造成負面影響,不構成侵權,遂提起上訴。
北京四中院二審認為,小李在朋友圈發表的涉案言論指向小趙,該言論超過了公民言論自由的界限,降低小趙的社會評價,一審認定構成對小趙名譽權的侵害并無不當,故維持原判,駁回小李的上訴請求。
法官提示,公民擁有言論自由,但行使言論自由不能逾越法律邊界,不能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侮辱、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小李在其個人微信號發布的涉案朋友圈內容有小趙的姓名、工作單位及本人照片,一般公眾可確認小李發布的相應言論指向小趙。小李雖認為二人無共同微信好友,在自己朋友圈中發表涉案言論并不侵權,但名譽權是否被侵害并不取決于涉案言論是否被認識受害者的人所知悉,只要涉案言論存在侮辱誹謗內容,為受害者以外的人知悉,就很可能構成名譽侵權。因此,大家應遇事冷靜,妥善處理糾紛,切莫逞一時之快,最終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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