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每日動態 > 2023-11-09 09:06:51 來源:

    四川一稅務副局長強占800平米屋頂花園?回應:兒子的房產 發生了什么

    導讀 【四川一稅務副局長強占800平米屋頂花園?回應:兒子的房產】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紅線為賴先生使用的屋頂花園范圍11...

    【四川一稅務副局長強占800平米屋頂花園?回應:兒子的房產】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

    △紅線為賴先生使用的屋頂花園范圍

    11月8日,站在四樓陽臺上,看著眼前近千平方米的屋頂花園,賴先生很是無奈。

    十年前,賴先生購買此處房產時,合同里明確他是四樓984平方米的屋頂花園使用者,閑置房屋多年的他準備裝修房屋時才發現,花園已被隔壁樓棟業主占用,自家陽臺旁也被安裝了一排鐵柵欄。

    “多次協商無果,對方稱自己是稅務局副局長家,并不愿意搬走。”賴先生表示,開發商、社區等介入多次參與協商,對方都拒絕搬走。

    8日下午,接受封面新聞記者采訪時,賴先生口中的副局長回應,使用屋頂花園的房屋所有人系他兒子,該副局長表示他并不清楚具體情況,希望雙方共同協商妥善處理此事。

    現場

    800平方米屋頂花園種上綠植和蔬菜

    賴先生所購買的房屋位于遂寧河東新區東城一品小區,2013年3月,他貸款購買了小區A區4樓一處房產,選擇這里,也是為了近1000平方米的屋頂花園。

    “當時房價1500元每平方米左右,我是給了2400多元每平方米買的這個房子,就是因為屋頂花園夠大。”11月8日下午,賴先生在陽臺上講述著自己的經歷,他身旁一排超過1.5米高的鐵柵欄,將他和原本屬于他使用的屋頂花園隔離開來。“購房后閑置近9年,2022年開始裝修時,發現屋頂花園超過800平面積,被隔壁樓棟業主強占。”

    賴先生提供的購房借款合同上,附著一張房屋面積平面圖,圖上顯示他所購買的2號K型房屋,擁有屋頂花園分為兩塊,面積約為984.77(689.87+294.9)平方米,蓋有開發商公司鮮章。

    △賴先生購房借款合同中注明的屋頂花園使用者為2號K型戶主

    目前,該花園被鐵柵欄圍住,成為隔壁樓棟業主獨自使用。站在高樓層看去,可以發現花園已被分為多塊區域,種有植物,一片綠地以及一片菜地,一戶業主通過搭建的玻璃房進入。

    △屋頂花園種植有蔬菜、綠植

    發現花園被占后,賴先生多次與該業主溝通,均未達成一致。“對方就強硬表態不搬走,說自己才是實際使用者。”賴先生稱,他拿出開發商的蓋章文件與對方對峙也沒效果,“他們不拿出依據,也不接受調解,就是不搬。”

    開發商

    唯一使用者為賴先生 建議走司法途徑

    針對此事,封面新聞記者聯系到了樓盤開發商,四川省建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名閆姓負責人,他證實了賴先生的說法。

    “屋頂花園不是公攤面積,業主僅有使用權,這個使用權是唯一的,合同上都會明確標注花園使用面積以及實際使用人,同一處花園不會交由其他業主使用。”閆先生稱,在規劃以及后期售房過程中,都是經過勘測和調配的,根據賴先生提供的合同,可以證明本處花園僅屬于他個人使用,其他業主無權使用。

    閆先生表示,他們也曾參與調解,但對方并不同意,“建議賴先生走司法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除了開發商,賴先生也曾到當地社區、住建局、城管局等尋求幫助,但都未能如愿。“我們多次參與處置此事,但這戶業主就是不接受調解,也沒有更多的執法手段和權力來處理,打官司最有效果。”

    稅務局副局長

    屋頂花園房產系兒子所有 自己不清楚具體情況

    在協商過程中,賴先生透露,進入花園的房產為曾先生所有,但實際居住人是其父親曾某,“協商中對方曾對他表示,曾某系遂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領導,并不擔心他找部門協商。”

    公開資料顯示,曾某系遂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副局長。對于賴先生的說法,曾某卻予以否認。他表示,房屋的實際使用人與所有人是他兒子,對于此次糾紛他有所耳聞但具體并不知情。“我也同他(曾先生)說過,找開發商一起多方協商,都拿出依據來解決這個事情。”

    11月8日下午,封面新聞多次撥打曾先生電話,均無人接聽。

    律師

    若證據屬實,賴先生可申請強制執行

    對于此事,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認為,如果賴先生所說屬實并且他有相應證據證明其對屋頂花園具有使用權,雙方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賴先生可以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在案證據和法律法規確定其對該屋頂花園具有使用權,那么他可以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從而維護自身利益。

    林小明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無論職務高低都應該尊重法院的判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否則法律不被信仰或遵守,那就形同虛設,更無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再三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按照法律程序維護和救濟自身權益是最佳也最應該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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