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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來“放生立法”的有益實踐廣州出臺法規規范野生動物放生 發生了什么

    導讀 【未來“放生立法”的有益實踐,廣州出臺法規規范野生動物放生】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據廣州人大微信公眾號消息,《廣州...

    【未來“放生立法”的有益實踐,廣州出臺法規規范野生動物放生】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

    據“廣州人大”微信公眾號消息,《廣州市野生動物放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法放生鱷雀鱔、豹紋翼甲鯰等所有野生動物外來物種。這是國內首部專門規范野生動物放生的地方性法規。

    近年來,隨著隨意放生野生動物問題屢屢引發關注,民間出現不少呼吁“放生立法”的聲音。有律師表示,廣州此次出臺的規定中,對于規定禁止放生物種、劃定放生區域、建立信息管理平臺、建立日常監管程序等機制的規定,是對于“放生立法”有益的探索實踐。

    禁止放生外來野生動物

    2023年7月,廣州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州市野生動物放生管理規定》,該規定將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曾回應媒體稱,本次立法主要目的是規范放生行為,防止外來物種入侵損害本地生態系統。因此法規明確規定,境外野生動物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都不能放生。

    法規為了讓公眾明確知曉哪些動物不能放生,還列舉了目前較為常見的一些外來野生動物物種,比如鱷雀鱔、豹紋翼甲鯰、齊氏羅非魚、淡水白鯧、食蚊魚、埃及塘鲺、泰國鯪魚、大鱷龜、紅耳彩龜、美洲牛蛙等,但不僅于此,未列舉盡的其他境外野生動物也是不能放生的。

    前述負責人還表示,放生野生動物應當選擇適合在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不得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適合在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名錄,將由市林業部門、市農業農村部門制定公布并適時更新。

    去年5月,廣州中山大學校園內捕獲一條鱷雀鱔

    放生野生動物須提前三個工作日報備

    為規范野生動物放生行為,《規定》從多方面進行了約束。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介紹,一方面是劃定野生動物放生區域。為避免隨意、無序放生野生動物,破壞本地生態系統平衡,法規要求相關部門劃定放生區域,引導市民在指定地點放生。

    二是建立野生動物放生信息管理平臺。法規要求,相關部門建立野生動物放生信息管理平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放生前,將擬放生的野生動物的圖片、種類、數量、來源、放生時間和地點等信息,提前三個工作日上傳至平臺。相關部門根據上傳信息及時反饋是否適合在本地放生,并給予科學規范的放生指引。

    極目新聞記者向廣州市林業與園林局了解到,前述法規主要針對的是野生動物、保護動物,非野生動物無需在野生動物放生信息管理平臺上報備。市民在進行放生之前,可以針對性向有關部門進行咨詢,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動物放生可以咨詢林業部門,水生動物放生則可咨詢農業農村部門。

    全民均可監督野生動物放生行為

    《規定》還提到,要建立放生行為日常監管機制。除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放生活動的監督管理,對劃定的放生區域進行重點巡查之外,《規定》還提出,野生動物放生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引導和督促成員遵守科學放生的相關規定,發現成員違反放生相關規定的,及時報告林業部門或者農業農村部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違法放生野生動物的,有權通過12345平臺等方式舉報。

    前述法規可以說是讓全民參與到放生行為的監管中來。對此,廣州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彬接受極目新聞采訪時表示,由于放生人群很大,并且行為通常比較隱秘,故而只有規定全民均具有監督權利,發動群眾力量,才能更有效地監管。

    郭彬提到,通過法律法規更好地規范放生,關鍵在于執行和監管,通過有效的執行與監管引導公眾的放生行為從隨意放生向科學放生轉變,而對于惡意放生的,則要堅決依法追責,讓法律長出“牙齒”。從而實現更好地維護生物生態和社會公共衛生安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目標。

    2022年8月,河南汝州云禪湖水域抽干湖水抓捕疑似人為放生的鱷雀鱔(圖源:新華社)

    出臺《廣州市野生動物放生管理規定》是“放生立法”的有益實踐

    近年來,隨著隨意放生野生動物問題屢屢引發關注,民間出現不少呼吁“放生立法”的聲音,此前國內多地也進行了嘗試。2020年,北京出臺的《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中,就明令禁止擅自實施放生活動。廣州此次出臺的《規定》,是國內首部專門規范野生動物放生的地方性法規。

    郭彬科普稱,該規定屬于《立法法》所規定的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也就是說在廣州的區域,該規定具有法律效力,對于相應的行為主體均具有約束力。

    “《規定》中的不少內容有望對未來‘放生立法’提供重要的實踐經驗,具備很高的參考價值。”郭彬評析《法規》出臺的意義時表示,中國自古以來就有放生的傳統習俗,這是保護自然、愛護生命的體現。但是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不文明放生,導致生態系統反而遭到破壞的情況屢見不鮮,例如去年河南汝州的鱷雀鱔事件,引起了公眾廣泛關注與熱議。

    對于放生,法律層面目前主要有《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規制,例如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但法律規定通常較為原則,如何因地制宜地落地,如何有效地監管,如何有力地追責仍然存在一定問題。郭彬認為,廣州此次立法,對于上述問題都作出了明確的回應,使得如何規范本行政區域內的放生行為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可以說走在了全國前列。

    “‘放生立法’可能會通過進一步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訂去完善,廣州此次出臺的規定中,對于規定禁止放生物種、劃定放生區域、建立信息管理平臺、建立日常監管程序等機制的規定,是對于‘放生立法’很有益的探索實踐。”郭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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