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精選問答 > 2023-10-18 07:42:17 來源:

    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經濟補償金(無固定期限經濟補償金)

    導讀 大家好,我是小夏,我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經濟補償金,無固定期限經濟補償金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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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很清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支付經濟補償的條件,在第四十六條中有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6、(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8、(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9、(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10、(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中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辦法。

    12、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3、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4、????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5、(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16、(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17、(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18、(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19、(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20、(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2、?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3、(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4、(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5、(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26、(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7、(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28、(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9、?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0、(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1、(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2、(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本文到此講解完畢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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