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精選問答 > 2023-08-07 13:39:17 來源:

    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目錄結構(國際收支網上申報)

    導讀 大家好,我是小華,我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目錄結構,國際收支網上申報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1、通...

    大家好,我是小華,我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目錄結構,國際收支網上申報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 (試行)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是負責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管理部門。

    2、非銀行機構和個人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應當按本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3、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統一制定、修改涉及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包括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以及境內匯款申請書、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4、銀行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格式和要求自行印制涉外收付相關憑證。

    5、[收付憑證的格式和內容見《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45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印制工作的通知》(匯發[2004]65號)。

    6、] 第三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分為紙質申報和網上申報兩種方式。

    7、 第四條 辦理涉外收入款項業務的申報主體,應在解付銀行發出入賬通知書或到款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涉外收入款項的申報。

    8、 第五條 辦理對外付款業務的申報主體,應在提交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等文件的同時填寫相關對外付款申報信息。

    9、 第六條 申報號碼由收款行/付款行負責編制。

    10、涉外收入申報單中的“申報號碼”欄由收款人根據銀行到款通知書或入賬通知書進行填寫;對外付款申報單的“申報號碼”欄由銀行負責填寫。

    11、 第七條 銀行應當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數據接口規范,設計和開發接口程序,實現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與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之間的數據轉換。

    12、[數據接口規范見《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升級有關事項的通知》(匯綜發[2005]48號)。

    13、] 第八條 凡以電子銀行等方式接受委托,辦理對外付款業務的銀行,應當按本操作規程確立的原則和要求調整自身計算機系統和業務操作規程,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后方能執行。

    14、 第九條 銀行及申報主體應于月后十個工作日內將上月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單各自留存聯按申報單種類分別裝訂成冊,并加具封面。

    15、封面應列明:申報單類別名稱、留存機構名稱、月份、裝訂日期、經辦人員等。

    16、 第十條 銀行應于月后十個工作日內將上月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單“外匯局留存聯”按申報單種類分別裝訂成冊,并加具封面后送同級外匯局。

    17、封面應列明:申報單類別名稱、辦理機構名稱、月份、裝訂日期、經辦人員等。

    18、 第十一條 紙質申報單保存期限為2年。

    19、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的電子數據保存期限為3年。

    20、外匯局及銀行應將超過保存期限的數據移存至安全介質,永久保存。

    21、銀行和外匯局應逐日備份數據,保證數據安全。

    22、 第十二條 銀行應對申報主體的具體申報信息予以保密。

    23、外匯局國際收支統計人員到銀行及有關單位查閱申報單時,應持有并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發的《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并在銀行及有關單位業務部門人員的陪同下進行查閱。

    2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他任何人員無權查閱、調用、復制留存備查的申報單。

    25、 第十三條 外匯局應當對轄內銀行報送的涉外收、付款信息進行核查,發現問題,應當日通知有關銀行。

    26、銀行應當在其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二個工作日內,按外匯局的要求反饋給申報主體補充或修改其申報信息。

    27、 第十四條 申報主體應于經辦銀行發出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經補充或修改的申報信息反饋給銀行。

    28、銀行應于收到反饋信息的當日將經申報主體補充或修改的申報信息逐筆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監測系統,并于第二個工作日營業開始前傳送至外匯局。

    29、 第十五條 銀行發現所報送基礎信息有誤時,須在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修改后重新導入。

    30、銀行對基礎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代碼、收付款幣種或收付款金額時,則必須通知申報主體重新申報。

    31、銀行刪除已上報數據(以網上申報方式報送信息的刪除見網上申報部分)須經外匯局核準。

    32、 第十六條 銀行發現所報送申報信息有誤時,可修改該信息。

    33、其中,以錄入方式報送的申報信息可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修改;以接口導入方式報送的申報信息須在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修改后重新導入。

    34、 第十七條 外匯局對于申報主體未在申報期內按規定進行申報的,應于申報期到期之日將未申報主體的有關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其轄內所有銀行,并要求銀行按本操作規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35、 第二章 單位基本情況表 第十八條 《單位基本情況表》一式兩聯(見附件2.1),由銀行自行印制并提供給機構客戶使用。

    36、 第十九條 凡在任何一家銀行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的機構,均應前往業務經辦銀行填寫《單位基本情況表》,同時出示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代碼工作機構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外匯局簽發的《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以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37、[特殊機構代碼賦碼的規定見《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下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代碼賦碼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31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關于明確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特殊機構代碼賦碼有關事項的通知》(匯國發[2004]5號)。

    38、] 第二十條 銀行應對機構客戶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與該機構出示的 《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以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于當日錄入到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

    39、 第二十一條 若該機構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已經存在,并已通過外匯局核查,且與該機構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基本要素(包括組織機構代碼、名稱、經濟類型、行業屬性、國別、是否特殊經濟區企業、外方投資者國別)一致,則經辦銀行應將該機構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補充錄入后發送至外匯局;基本要素如不一致,則經辦銀行應將《單位基本情況變更申請表》(見附件2.2)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傳真至國家外匯管理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對該機構的信息統一進行修改與維護。

    40、 第二十二條 若該機構客戶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存在,但尚未通過外匯局核查,銀行應將機構客戶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與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信息進行核對,如不一致,銀行應根據該機構客戶出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以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將該機構客戶完整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錄入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并發送外匯局。

    41、 第二十三條 若該機構客戶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不存在,則經辦銀行應于本工作日結束前將該機構完整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錄入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并發送外匯局。

    42、 第二十四條 《單位基本情況表》的基本要素如有變更,機構客戶應重新填寫《單位基本情況表》,并出示《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 》以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經辦銀行核對無誤后,將《單位基本情況變更申請表》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傳真至國家外匯管理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對該機構的信息統一進行修改與維護。

    43、 第二十五條 外匯局和銀行可按照各自的權限對《單位基本情況表》進行相應的修改。

    44、外匯局分局若發現已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查的《單位基本情況表》基本要素有誤,應將《單位基本情況變更申請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以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傳真至國家外匯管理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進行修改。

    45、 第二十六條 若該機構實行網上申報,外匯局應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查后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發送到網上申報系統。

    本文到此講解完畢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 成人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