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動態 > 2023-08-12 13:39:15 來源: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法律依據(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大家好,我是小華,我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法律依據,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所謂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是指當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已產生信賴利益,并且這種信賴利益因其具有正當性而得到保護時,行政機關不得撤銷這種信賴利益,而如果撤銷就必須補償其信賴利益損失。
2、在這里,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高于法律優先原則,法律優先原則受到一定程度弱化。
3、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最基本的基本含義就是政府實施行政行為也必須誠實信用。
4、 立法例 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相對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制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許可。
5、違法的行政許可,該撤銷的應當予以撤銷;但撤銷行政許可所維護的公共利益小于不撤銷行政許可所保護的相對人利益時,即使是違法作出的許可,也不予撤銷。
6、如果因為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廢止,使該行政許可事項不再被允許,或者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在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撤回或變更原行政許可,給行政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7、當然,這種補償是對損益的一種彌補,不是懲罰性的。
8、 按照通說的四分說,行政行為法律效力的內容除包括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和公定力。
9、 其中行政行為的確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旦在事實上成立,未經有權機關依據法定條件和程序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當然排斥任何機關和個人任意對其進行撤銷、變更、廢止的法律效力。
10、根據這一概念,確定力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對于已經成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非依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
11、這也是行政行為對國家機關體現的一種“自縛力”,以防止行政機關反復無常、任意作為,損害相對人利益和社會公共秩序。
12、 二是,對于已經成立的行政行為,相對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未在法定救濟期限內向法定機關提出異議,法定救濟期間屆滿后,即不可再行爭訟。
13、這被稱為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不可爭力”。
本文到此講解完畢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