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要聞 > 2024-01-27 14:48:30 來源:
聽證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聽證制度)
大家好,我是小夏,我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聽證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聽證制度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正式聽證與非正式聽證
這是美國行政程序法對聽證所作的一種分類。所謂正式聽證指行政機關在制定法規和作出行政裁決時,舉行正式的聽證會,使當事人得以提出證據、質證、詢問證人,行政機關基于聽證記錄作出決定的程序。正式聽證也被稱為。“基于證據的聽證”、“完全的聽證”。正式聽證的適用不取決于聯邦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而是取決于法律是否規定根據聽證記錄規定法規或作出裁決。如果行政程序法之外的法律規定必須根據聽證記錄制定法規或作出裁決,則行政機關必須舉行正式聽證,反之,則不受行政程序法約束。
非正式聽證指行政機關在制定法規或作出行政裁決時,須給予當事人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以供行政機關參考,行政機關不需基于記錄作出決定的程序。也被稱為“陳述的聽證”。
正式聽證與非正式聽證的區別主要在于公眾參與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在非正式聽證中,公眾參與表示意見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提出,沒有質證和相互辯論的權利,行政機關作決定時不受參與人意見的限制;而在正式聽證中行政機關必須舉行審判型的口頭聽證,當事人有權提出證據,進行口頭辯論,行政機關必須根據聽證記錄作決定。此外,二者在聽證的主持人上也有所不同。正式聽證一般由行政法官來主持,非正式的聽證不必由行政法官主持,普通行政官員主持即可。
正式聽證為公眾提供了充分的參與機會,但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影響行政效率,一般公眾也不愿意為此耗費時間。因此,正式聽證中在美國的適用遠不如非正式聽證,范圍很小,僅限于涉及相對人重大權益,法律規定必須根據聽證記錄作決定時才適用。
2、事前聽證、事后聽證、混合聽證
這也是美國對聽證的一種分類。以聽證舉行的時間在作決定之前還是之后為標準,聽證可分為事前聽證、事后聽證和混合聽證。
事前聽證指在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舉行聽證。如果行政機關的決定一旦作出,立即會使當事人陷入危難的,必須舉行事前聽證。如終止福利津貼,當事人由于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必將影響其生計,因此,行政機關必須舉行事前聽證。事前聽證可以是正式聽證,也可以是非正式聽證。
事后聽證指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之后舉行聽證。事后聽證可以方便行政機關迅速作出決定。利益受到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在事后要求進行符合該決定具體情況的聽證。
混合聽證指行政機關對于某些行政決定,事前舉行非正式聽證,決定后當事人不服時,舉行正式聽證。或者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先舉行非正式聽證,當事人不服非正式聽證時,再舉行正式聽證。這種情況大都適用于社會保障和福利津貼方面的聽證。
3、書面聽證和口頭聽證
這是葡萄牙和我國澳門行政程序法根據聽證的形式對聽證的分類。聽證是采取書面聽證還是口頭聽證,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所謂書面聽證指利害關系人以書面形式向行政機關表明其意見。在采用書面聽證時,行政機關必須通知利害關系人,聽取他的意見,給予的期間不能少于10天。
在通知時,行政機關必須提供必需的資料,對決定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和法律事宜,以及查閱卷宗的時間和地點。利害關系人在答復,可對構成聽證程序標的的問題表明立場,申請采取補足措施并附具文件。
口頭聽證指以口頭辯論的方式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相當于美國的正式聽證。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選擇口頭聽證的,最少要提前8天傳喚利害關系人。口頭聽證要審查所有有利于作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問題。聽證結束后,制作聽證記錄,記載關系人的陳述。如果主持聽證的機關不是有權作出最終決定的機關,則要制作調查員報告書,對行政決定提出建議,并說明該建議的事實和法律根據。
本文到此講解完畢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