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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高考頂替的刑事責任(高考替考)
導讀 大家好,我是小夏,我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關于高考頂替的刑事責任,高考替考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1、《刑法》中對...
大家好,我是小夏,我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關于高考頂替的刑事責任,高考替考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刑法》中對高考替考沒有明確規定,依2008年甘肅天水替考案分析,替考的學生一般不會受到刑事處罰,可能會被取消參加高考的資格;組織學生高考的人員可能會定性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2、 對于“獵頭”,也就是考試的組織者來說,如果是收人錢財,偽造證件,組織替考,這在我國刑法上有明確規定,構成偽造身份證、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以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罪名,處罰規定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以3至7年或3至10年有期徒刑。
3、 對替考者,也( 就是所謂的“槍手”來說,目前,刑法尚沒有明確的罪名相對應,處于法律空白狀態,對這種行為目前尚不能定罪。
4、從各地處罰情況來看,主要是給予行政處罰,如果是無業人員,連行政處罰都難以實施,只能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最多不過是拘留15天。
本文到此講解完畢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