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要聞 > 2023-11-11 11:36:20 來源:
民訴法司法解釋18條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18條)
導讀 大家好,我是小夏,我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民訴法司法解釋18條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18條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關于因...
大家好,我是小夏,我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民訴法司法解釋18條規定,民訴法司法解釋18條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關于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管轄的規定。
1、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巧妙地解決了直接套用《合同法》六十二條第(三)項的可能產生的問題,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以“爭議標的”的內容確定履行地點,從而確定合同履行地和管轄權。
2、根據該條規定,合同履行地的確定不再根據合同性質判斷,而根據當事人爭議或者案件糾紛所針對的合同項下的某項特定義務確定履行地。
3、在今后的合同糾紛管轄爭議中,法院將不再先入為主地根據合同權利義務內容判斷合同性質,而是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等內容,判斷當事人爭議標的的具體內容,從而確定管轄地點。
4、相較而言,爭議標的內容遠比合同性質更易判斷,也更少摻雜主觀判斷因素。而對于律師來說,今后考慮合同糾紛立案地點或者應對管轄權爭議時,應當從當事人爭議的具體內容著手,向法官闡明當事人是因為合同的那一條具體規定發生爭議,同時在確定訴訟請求及理由時,也需要注意可能對管轄權造成的影響。
本文到此講解完畢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