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要聞 > 2023-09-10 09:06:18 來源:

    吊銷記者證歸廣電還是出版署管嗎(吊銷記者證)

    導讀 大家好,我是小夏,我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吊銷記者證歸廣電還是出版署管嗎,吊銷記者證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1、根...

    大家好,我是小夏,我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吊銷記者證歸廣電還是出版署管嗎,吊銷記者證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根據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以下行為將被收回記者證。

    2、第三十四條 新聞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3、(一)通報批評;

    4、(二)責令公開檢討;

    5、(三)責令改正;

    6、(四)中止新聞記者證使用;

    7、(五)責成主管單位、主辦單位監督整改。

    8、本條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9、第三十五條 新聞機構工作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新聞記者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從事有關活動的;(第十七條 新聞機構非采編崗位工作人員、非新聞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假借新聞機構或者假冒新聞記者進行新聞采訪活動。)

    11、(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編發虛假報道的;(第十八條 新聞記者使用新聞記者證從事新聞采訪活動,應遵守法律規定和新聞職業道德,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全面、客觀、公正,不得編發虛假報道,不得刊播虛假新聞,不得徇私隱匿應報道的新聞事實。)

    12、(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轉借、涂改新聞記者證或者利用職務便利從事不當活動的;(第十九條 新聞采訪活動是新聞記者的職務行為,新聞記者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職務活動。)

    13、(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未在離崗前交回新聞記者證的。(第二十條 新聞記者與新聞機構解除勞動關系、調離本新聞機構或者采編崗位,應在離崗前主動交回新聞記者證,新聞機構應立即通過“全國新聞記者證管理及核驗網絡系統”申請注銷其新聞記者證,并及時將收回的新聞記者證交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銷毀。)

    14、拓展資料

    15、新聞記者證是我國新聞機構的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采訪活動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證件,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制并核發,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編號,并加蓋新聞出版總署印章、新聞記者證核發專用章、新聞記者證年度審核專用章和本新聞機構鋼印方為有效。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制作、仿制新聞記者證,不得制作、發放專供采訪使用的其它正式證件。

    本文到此講解完畢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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