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每日動態 > 2024-02-27 18:07:54 來源:

    適用“兩高兩部”最新意見審理的醉駕案例來了! 發生了什么

    導讀 【適用“兩高兩部”最新意見審理的醉駕案例來了!】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2月27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人民法院...

    【適用“兩高兩部”最新意見審理的醉駕案例來了!】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

    2月27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去年12月,“兩高兩部”對醉酒型危險駕駛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新的規定。此次案例庫專門收錄了一批適用最新意見審理的醉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醉駕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從重處理;第十一條規定,醉駕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造成交通事故后賠償損失或者取得諒解等情形的,從寬處理。醉駕案件同時具有從重和從輕處罰情節的,應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全面準確把握,作出總體從嚴或總體從寬的裁判。

    此次人民法院案例庫上線的一起醉駕案例,是被告人醉駕后造成追尾但獲得對方諒解。2024年1月10日19時50分許,被告人丁某某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沿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蜀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某路口北側150米處時,追尾他人駕駛并臨時停放該處的重型半掛車,造成丁某某本人受傷和雙方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后丁某某被民警抓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丁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經鑒定,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18.1毫克/100毫升,屬醉酒。丁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與事故對方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諒解。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2024)浙0109刑初9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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