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每日動態 > 2024-02-20 15:06:51 來源:
“打工人”無法按時返崗用人單位可以扣發工資嗎? 發生了什么
【“打工人”無法按時返崗,用人單位可以扣發工資嗎?】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
開工啦!春節假期結束,“打工人”陸續返崗,但不少人遭遇返程困難。勞動者無法按時復工,用人單位可以扣發工資嗎?為避免勞動者“返崗難”問題,用人單位能在春節假期結束后繼續安排年休假嗎?此外,用人單位用開工紅包代替工資有沒有法律依據?未及時返崗沒拿到開工紅包的勞動者事后可以主張嗎?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的法官解答了幾個關于返崗引發的用工問題。
問:如果勞動者無法準時復工,用人單位可以扣發工資嗎?
答:勞動者無法按時返崗復工,用人單位不應簡單地以扣工資或按曠工處理,需要區分不同情況。
第一種情況,勞動者無法按時返崗工作,但以事假為由履行了請假手續。根據《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事假期間可以不支付工資報酬。但勞動者已履行請假手續,用人單位不宜按曠工處理。
第二種情況,勞動者無法按時返崗工作,但向單位提出以年假抵扣。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因此,依法享有年休假的勞動者無法按時返崗可以申請休年假,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工資報酬。
第三種情況,勞動者不按時返崗工作,也不按照用人單位的請假制度履行請假手續。對于此類“不辭而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按曠工處理,但應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向勞動者發送返崗通知,明確到崗時間,告知其如有特殊情況,需履行請假手續,并告知逾期不返崗的后果;二是返崗通知發出后超過告知期限勞動者仍未返崗的,依據單位規章制度考勤規定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三是向勞動者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且保留好相關證據。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很可能會被認定勞動關系一直存續,則用人單位在此期間還需要承擔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法律義務。
此外,對于非自身原因而無法按時返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安排勞動者暫時居家辦公,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資報酬,如果企業想減少工資報酬,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事先已經履行民主程序,否則很有可能構成違法降薪,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為避免勞動者“返崗難”問題,用人單位可以在春節假期后安排年休假嗎?
答:《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求,以延長春節假期的方式安排員工統一休年休假。用人單位應在春節假期開始前,明確告知勞動者休年假安排,可以通過通知、郵件等書面方式公布,注明具體的休假日期及天數,同時要求員工確認、收悉。如因休年假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已經明確告知勞動者年休假安排的,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用人單位對年休假具有統籌安排權,但也應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充分考慮勞動者的意愿。如勞動者對安排年休假的時間存有異議,具有特殊事由,也應及時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
問:用人單位在春節后第一天發放開工紅包,勞動者因未及時返崗沒拿到,事后可以主張嗎?用人單位能用紅包代替工資或加班費嗎?
答:“恭喜發財,利是拿來。”春節過后開工的第一天,不少用人單位會向勞動者發放“開工利是”紅包。然而,開工紅包并非工資報酬的性質。
工資是指公司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按照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而開工紅包是用人單位基于民俗習慣給勞動者象征性發放的紅包,大多數情況下,開工紅包款項屬于老板或上級的私人饋贈行為,不屬于工資報酬,是一種鼓勵勞動者準時返崗的個人行為。
因此,勞動者未及時返崗而沒有拿到開工紅包,不能對此主張權利。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以發紅包來代替個人工資或者加班費。否則,勞動者有權要求公司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及加班費差額。
問:如果勞動者在春節放假前主動提出離職,假期結束后未能及時返回單位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可以暫緩開離職證明嗎?
答:對于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宜拒開離職證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由此可見,員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離職,離職時用人單位應及時出具離職證明,此種義務僅以勞動關系終止為前提,與工作交接是否完成無關。因此,用人單位不得以離職員工未完成工作交接為由拒開離職證明。否則,勞動者無法去新公司報到失去新工作機會的,公司可能還要賠償員工未就業損失。
此外,勞動者具有辦理工作交接的義務。即使勞動者在春節放假前主動提出離職,在假期結束后也應返回單位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勞動者因為各種原因未返回辦理,用人單位應及時溝通,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按單位規定辦理離職及工作交接手續。因未辦理離職手續而造成損失的,公司可向勞動者主張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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