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每日動態 > 2024-01-18 12:14:43 來源:

    單位組織員工旅游能否代替年休假?答案來了! 發生了什么

    導讀 【單位組織員工旅游,能否代替年休假?答案來了!】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我在北京一家私企擔任會計...

    【單位組織員工旅游,能否代替年休假?答案來了!】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在北京一家私企擔任會計。截至2023年12月,我已經工作滿10年。按照規定,此后我每年可以享受10天年休假。我向公司提出了休假申請。

    然而,公司直接拒絕了我的申請。他們認為,2023年初我被評為優秀員工后,已經享受了一次14天的公費旅游獎勵,并且這次獎勵的旅游天數長于我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我沒有資格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

    對于這一批復,我非常失望,之后的屢次申請也都被拒絕。此后不久,因家庭變故我決定辭職,并且申請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當年未休年休假的報酬。對此,公司仍然予以拒絕,認為旅游獎勵已經抵扣了年休假。

    請問,公司的旅游獎勵能代替我的年休假嗎?我還能拿回未休年休假的報酬嗎?

    北京 白女士

    為您釋疑

    白女士您好!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該規定允許單位統籌安排年休假是考慮到用人單位的實際生產需要和工作安排,避免因勞動者臨時申請休帶薪年休假影響企業的生產進度和工作效益所作出的規定。因此安排的主動權在于用人單位,即使勞動者主動要求年休假也是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

    但是,用人單位的“統籌安排”指的僅僅是對勞動者休帶薪年休假具體時間的安排,而并非對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具體形式的安排。在司法實踐中,就年休假安排問題,用人單位安排集體外出旅游替代休假的,應當證明此方式屬于雙方約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單位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中的規定,或雙方就此形成專門的合意。否則應屬于用人單位提供的獎勵或福利,不能與年休假相抵扣。

    如您所述,公司安排包括您在內的職工集體出游,屬于公司為職工提供的福利待遇,是高于法定標準之外給予員工的額外福利,是激勵員工提高工作效率、增強企業凝聚力的一種舉措。但員工并未實現自由支配休息時間、自主選擇休假方式,故不能與年休假相混淆,且公司未就團建旅游替代年休假的情況事先征得您的同意,因此公司的主張不應予以支持。在仲裁中,您可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要求公司支付您未休年休假的報酬。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

    張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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