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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洗煤廠地下采煤場?檢察機關依法抗訴保護國家礦產資源 發生了什么
【地上洗煤廠,地下采煤場?檢察機關依法抗訴保護國家礦產資源】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
正規洗煤廠無心經營,“偷煤生意”卻肆意擴張。許亮、李明在非法采煤期間,分別拿到了40萬元的分紅,采煤工人數量一度達到20余人,儼然變成了一個盜采煤炭的“地下王國”……
2023年11月3日,這起非法采礦案歷時一年三個月,經山西省澤州縣檢察院依法抗訴,法院最終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功獲得改判。
凌晨開展突擊檢查
廢舊礦井周邊發現“作案工具”
2020年7月,澤州縣自然資源局收到群眾舉報,稱“某洗煤廠內有人員盜采煤炭”。7月29日凌晨0點,縣自然資源局開展突擊檢查。
在洗煤廠一樓靠西的廚房雜物間內,執法人員發現墻上有個洞口,大小可供一個成年人進出。順著洞口內的通道大約走10米左右,一個圓形煤倉映入了眾人的視線。煤倉連著斜井,再往深處走便是一處廢舊礦井。彼時的現場還留有安全帽、礦燈、傳送帶、三輪車、破碎機等采煤工具。
執法人員初步認定,洗煤廠內存在盜采煤炭行為,隨即將時任該廠管理人員的李英列為嫌疑人立案調查,并將其作為違法主體。
此外,執法人員查詢資料發現,該洗煤廠2015年建立,其所在礦區自2015年之后未更新過煤炭資源儲量。為盡快認定本案開采破壞的煤炭資源價值,縣自然資源局將2015年至2020年7月29日初步作為非法采煤時間,向山西省自然資源廳申請認定。最終經認定:該段時間內,礦區被非法開采破壞資源總量達23208.02噸,價值11557593.96元。
破壞煤炭資源價值上千萬元,極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縣自然資源局隨即將該條線索移送至澤州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案發時在職的洗煤廠工人及洗煤廠老板趙欣進行詳細詢問。所有證人均表示,李英未曾組織工人進行非法采煤。同時,趙欣等人于7月10日前后才進駐洗煤廠內,距離案發時間僅10日左右,上萬噸的非法開采破壞量顯然不是這么短時間內能完成的。
那么現場的盜洞及采煤設備是從哪里來的?公安機關順藤摸瓜,從彼時的洗煤廠老板趙欣開始,對洗煤廠的經營情況進行逐人梳理。經過大量的線索摸排、詢問證人,多份證據集中指向了洗煤廠的第一任老板——許亮。公安機關隨即將視線轉移至許亮等人,真相漸漸浮出水面。
市場行情不景氣
洗煤廠搖身一變成“盜采基地”
2015年1月,澤州縣某村的許亮在一處已暫時關閉的煤場舊址上建起一家洗煤廠。洗煤是煤炭深加工中不可缺少的工序。原煤從礦井中直接開采出來后,需要剔除其中的雜質,洗煤就是將優質煤和劣質煤炭進行分類的過程。
非法采煤工人進入煤倉的盜洞入口
地下礦井現場存放采煤設備的儲物柜
通往地下礦井的斜井
洗煤廠正常經營一段時間后,由于整體煤炭市場行情和管理問題,廠內資金周轉出現困難。2017年3月,許亮經朋友李明介紹,認識了具有一定經濟基礎、采煤經驗豐富的周丹。
三人共同商量洗煤廠發展方向時,無意間打起了洗煤廠所在舊煤場的主意。這家舊煤場位于一座大型礦區內,煤炭資源很豐富,而且具有采煤的基礎設施。三人決定將洗煤廠的斜井與舊煤場的地下采煤巷道打通,偷挖偷運煤炭以賺取暴利。
經合計,三人分工協作:許亮負責應對洗煤廠所在村及相關部門執法檢查等協調事項;李明負責廠區的工人管理及日常事項運作;周丹則負責招錄非法采煤工人、購買設備和銷贓等非法采煤各類事務。
2017年3月底開始,許亮等人便用藍色彩鋼瓦對洗煤廠進行封頂,并在廚房雜物間內挖出了一個可供一人通行的洞口直達舊煤場的廢舊礦井。為謹慎起見,周丹一律雇用外地務工人員,采取“夜間非法采煤、白天正常洗煤”的方式。工人們將盜采的煤炭裝到三輪車上,然后再通過運輸機直接送到洗煤廠。其間,他還安排專人放風,躲避相關部門的監管。此外,他還聘請了資深從業人員擔任培訓“講師”,雇用了一位經驗豐富的“采煤隊長”,專門負責巷道挖掘和非法采煤作業。
辦案組查實證據
采煤地點竟還位于國家規劃礦區
隨著山西全省范圍內對非法采礦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及日常監管力度的加大,洗煤廠的非法采煤行為只持續到2018年2月。之后的時間里,許亮多次將洗煤廠出租,最后轉賣給了案發時的老板趙欣。由此,案件脈絡梳理清晰,故此前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出具的認定結論與實際違法主體、違法時間存在偏差。
2022年4月15日,公安機關以許亮、李明、周丹、李玉、許強等人涉嫌非法采礦罪向澤州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經研判,澤州縣檢察院專門成立了由三名檢察官組成的刑事辦案組。
主辦檢察官表示,依據該案中證人證言及部分被告人的供述,“少的時候一天一兩車,多的時候一天五六車,一車約是25噸”“工人工資一天300-500元左右”“我們是從2017年3月到2018年4月干的這個”,十余名證人的證言與被告人供述可以相互印證,證實本案非法采煤量至少在3000噸。
同時,辦案組結合縣自然資源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勘測核算報告》等證據,認定許亮等人盜采的煤炭類型為3號煤,市場平均單價為498元/噸。如按照3000噸采煤量計算,本案礦產價值為149.4萬元。
鑒于本案非法采煤時間跨度長、開采破壞礦產資源價值大、涉案人數較多等情況,辦案組還細致地對2020年以來本地區辦理的同類案件比對分析,偶然間發現涉案地點所在礦區還極有可能位于國家規劃礦區內。
澤州縣檢察院第一時間建議公安機關向澤州縣自然資源局調取相關證據,經核實發現,許亮等人盜采地點位于的大型礦區又屬于某勘探區,而該勘探區正是國家規劃礦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和2016年11月28日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在國家規劃礦區內非法采礦,礦產品價值在25萬元至75萬元以上就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22年7月12日,澤州縣檢察院依法對5人以涉嫌非法采礦罪(情節特別嚴重)向澤州縣法院提起公訴,并提出判處許亮、李明、周丹3名主犯三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李玉、許強2名從犯分別為一年八個月、一年十個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
2023年1月7日,澤州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僅認定本案非法采礦“情節嚴重”,分別判處5名被告人一年至一年十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判決與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相差甚遠。
檢察機關依法抗訴
法院最終認定盜采“情節特別嚴重”
此案一審判決結果不僅對5名被告人的非法采煤量模糊處理,更是遺漏盜采地點屬于國家規劃礦區的關鍵事實,導致其認定本案非法采礦僅達到“情節嚴重”。
據此,澤州縣檢察院第一時間向晉城市檢察院請示,并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為由,依法向晉城市中級法院提起抗訴。
2023年4月27日,晉城市中級法院采納抗訴意見,并裁定發回澤州縣法院重審。重審階段,澤州縣檢察院針對爭議事實向縣自然資源局調取《關于設立首批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的公告》《非法采煤地點在晉城礦區內相對位置圖》等證明材料,對非法采煤地點位于國家規劃礦區的相關證據進行補強。
8月1日,澤州縣法院重審后作出判決,認定5名被告人非法采煤地點位于國家規劃礦區,且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并判處3名主犯兩年十個月至三年、分別判處2名從犯一年、一年一個月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萬元至20萬元不等,繼續追繳違法所得454000元。被告人周丹等人不服判決,當庭提出上訴。
11月3日,澤州縣檢察院收到了晉城市中級法院對周丹等人維持原判的裁定書。
山西作為煤炭大省,煤炭資源的合法、有序開采對社會經濟發展尤為重要。澤州縣檢察院在辦案的同時,還針對礦產資源違法犯罪行刑銜接、監督管理及法律宣傳等暴露出的問題,依法向該縣自然資源局及屬地鎮政府分別制發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被建議單位收到檢察建議后,及時組織召開多部門聯席會議強化協作配合及責任落實,并表示將認真閱讀并落實檢察建議內容,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采礦大檢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動,推動礦產資源保護常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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