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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得少”幫朋友開車!男子醉駕出事故致1人死亡獲刑一年 發生了什么
【“喝得少”幫朋友開車!男子醉駕出事故致1人死亡獲刑一年】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
崔某和鄭某一起喝酒到凌晨后,因鄭某駕車而來,兩人商議后由“喝得少”的崔某開車。怎料,崔某在駕車過程中與林某某駕駛的三輪車相撞,導致林某某當場死亡。經鑒定,崔某屬于醉酒駕駛。交警認定崔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四川綿陽涪城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崔某獲刑一年,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受害人家屬賠償11萬元。
保險公司在履行交強險賠付義務后,起訴崔某和鄭某進行追償。1月8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綿陽涪城法院獲悉,鄭某作為車輛車主,明知崔某醉酒后仍允許崔某駕車并乘車同行,對車輛并未完全脫離控制且享受了該車運行帶來的便利;崔某明知醉酒不能駕駛機動車而為之,兩人對交通事故損害發生均有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近日,法院作出二人向保險公司支付交強險款項11萬元的判決。
事發:
男子酒后幫朋友開車出事故
致一人死亡獲刑一年 保險公司賠償11萬
2018年12月26日晚,崔某與鄭某相約在四川綿陽一酒吧喝酒,兩人從當晚10時喝到次日凌晨2時。隨后,兩人準備回家休息,但鄭某駕車而來,不想花錢喊代駕,自己喝多了又不敢開車。于是,二人商議后,由“喝得少”的崔某開車。
然而,在駕車回家的路上,崔某駕駛的車輛與前方同車道內的林某某駕駛的一輛普通正三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及護欄受損,林某某當場死亡。
經綿陽交警鑒定,崔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86㎎/100ml,屬于醉酒駕駛。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認定,崔某負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2019年,該事故經綿陽涪城法院一審、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崔某獲刑一年,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向受害人家屬賠償11萬元。
追償:
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
起訴二人追償法院判二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9年12月16日,保險公司向林某某的繼承人轉賬支付了11萬元。但保險公司認為,崔某醉酒駕駛,鄭某與崔某共同飲酒后明知崔某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仍讓崔某駕駛其個人所有的機動車,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崔某與鄭某均應當對林某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向林某某繼承人賠償后依法取得追償權。不過,崔某、鄭某一直未向保險公司賠償,于是,保險公司將兩人告上法庭。
經審理,涪城法院認為,鄭某作為車輛車主,應有效控制機動車避免可能發生的危險,明知崔某醉酒后仍允許崔某駕駛其車輛并乘車同行,對該車輛實際上并未完全脫離控制且享受了該車輛運行所帶來的便利,崔某明知醉酒不能駕駛機動車而駕駛機動車,鄭某與崔某對案涉交通事故損害行為及損害結果的發生均有過錯,鄭某與崔某共同過錯的侵權行為引發了案涉交通事故的發生及損害結果,故二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近日,涪城法院作出了崔某和鄭某向保險公司支付交強險的款項11萬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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