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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離婚未報備竟被公司解雇?!法院:違法賠償10萬元 發生了什么
【高管離婚未報備竟被公司解雇?!法院:違法,賠償10萬元】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
上海某公司高管小杜有天突然收到公司的解雇通知,原因是他離婚了,但未主動向公司報備。小杜表示無法理解,于是起訴公司。法院認為公司違法解雇,應賠償100804元。12月28日,上海市總工會“申工社”微信公眾號發布了這一消息,并提醒: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但員工的婚姻狀況,是勞動者的個人隱私,用人單位無權查詢,更不能因此而開除勞動者!
高管離婚未報備竟被公司解雇
小杜于2017年2月6日進入上海某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幾年后,雙方續簽了有效期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的勞動合同,小杜升任為首席運營官辦公室高級管理人員,并簽字確認了公司的管理規章制度,及簽署道德規范、保密義務、利益沖突排解協議。
協議中約定,員工需主動避免人情案,如工作涉及項目或事項相關責任人、供應商等利益主體與其存在特殊關系(如親屬關系、投資關系等)時,需立即主動報備。
《獎懲管理辦法》中規定,新進、崗位異動、婚姻關系變動等導致親屬關系變更,而未及時主動申報或虛報親屬關系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或紀律,可予以過失性解除勞動關系。小杜于入職時申報為已婚,公司于2021年1月通過裁判文書網發現他已于2017年12月離婚。
因此,2021年1月20日,公司向小杜出具合同解除/終止通知函。
2月3日,小杜向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020年年終獎、2019年11月的工資差額以及2021年1月的銷售獎金。
仲裁裁決如下:公司需支付小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00804元,以及2019年11月的工資差額3540.23元。
公司對此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公司違法解雇應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小杜雖簽署了道德規范、保密義務和利益沖突排解協議,但他的婚姻關系變化系離婚,即可能與他存在特殊關系的利益主體不是增加而是減少,他離婚的狀態不會與其任職產生相關利益沖突。
故公司以小杜未申報其婚姻變動情況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顯屬不當。公司不同意支付小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之請求,缺乏依據。小杜要求公司按仲裁裁決履行,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之請求,有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對于公司不同意支付小杜2019年11月工資差額之請求,法院認為,用人單位享有用工自主權,其對違紀的勞動者可以作出懲戒,這也是用人單位維持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常用的手段。公司處分雖涉及經濟扣罰,但屬于特定性、階段性的,不涉及勞動合同的解除或變更,且該經濟扣罰亦未影響小杜的基本生活。故上述處分屬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管理的范疇,不屬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
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公司需支付小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00804元;公司無需支付小杜2019年11月的工資差額3540.23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公司雖要求小杜立即主動報備親屬關系、投資關系的變化,但小杜系離婚,客觀上并未增加小杜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時的法律風險和道德風險。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小杜的上述情況變化,加重了公司的經營風險或勞動合同義務。故公司該解除行為違法,應當支付小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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