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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解“3娃非親生案”5大法律問題:是否涉及重婚? 發生了什么

    導讀 【詳解“3娃非親生案”5大法律問題:是否涉及重婚?】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12月25日,結婚16年3娃非親生事件當事人陳先...

    【詳解“3娃非親生案”5大法律問題:是否涉及重婚?】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

    12月25日,“結婚16年3娃非親生”事件當事人陳先生告訴媒體,他起訴妻子及“第三者”的民事糾紛案件,將于12月28日在江西省德興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022年3月,長期在外工作的陳先生發現妻子和另一男子同住一家賓館。之后,他對自己的3個女兒進行了DNA鑒定,結果發現都不是他親生的。因陳先生的遭遇太過特殊,經媒體報道后受到廣泛關注和同情。在事件曝光、聘請律師起訴、準備開庭等各個時間節點,此事均引發媒體廣泛報道、全網關注,多次上熱搜。

    “結婚16年3娃非親生”事件當事人陳先生。圖片來源/受訪者

    12月25日,陳先生的代理律師告訴媒體,他們提出了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撫養費退還等十多項訴訟請求,準備了200多頁證據。“具體的(索賠及返還)金額等信息,庭審后會透露。”代理律師還透露,陳先生將對妻子提出包括返還此前給3個女兒的撫養費、分割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賠償精神損失費等訴求。

    多家媒體報道信息顯示,要求返還孩子撫養費、追討精神損失賠償費這兩大訴求,大概率會成為此案庭審的焦點問題。那么,為撫平自己所受的身心創傷,陳先生可以提出哪些賠償要求和主張呢?各自都有哪些法律依據?上游新聞根據公開報道進行了梳理。

    關于撫養費返還

    涉嫌欺詐性撫養,具體數額確認是司法難點

    據上游新聞此前報道,陳先生的代理律師楊律師介紹,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以及其妻子的行為,可推斷女方存在主觀過錯,故意隱瞞所生三女非陳先生親生之事實,導致陳先生在不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情形下違背真實意愿,撫養與自己沒有血緣關系的三個女兒,符合欺詐性撫養的構成要件。陳先生有權依據《民法典》向妻子主張16年支付的撫養費等費用。不過,如何確定返還撫養費的具體數額,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

    “結婚16年3娃非親生”事件當事人陳先生起訴妻子及“第三者”的民事糾紛案件,將于12月28日在江西省德興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圖片來源/網絡

    陳先生告訴上游新聞記者,“我沒有預估這種東西(撫養費數額),我也算不出來。這么多年了,誰會去記這個賬,但能追究的話,我肯定都會追究。”楊律師也認為,要統計撫養費的實際支出數額,基本不可能,“針對這一難點我們會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判例,尋找適宜的突破點。”

    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呂金艷也認為,這起案件屬于典型的欺詐型(性)撫養。

    呂金艷表示,“陳先生作為‘養父’,并非孩子的親生父親,因此對孩子不負有撫養義務。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以為孩子是自己的進行撫養,必然遭受了經濟上的損失。”根據《民法典》規定,本案中孩子的親生父親行為,符合不當得利的法定構成要件,“養父”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因此,“養父”陳先生可以核算一下,這些年的撫養費大概是多少金額,并可以要求孩子的親生父親返還。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易旭也表示,如果確定孩子們并非當事人的親生子女,法院大概率會支持返還撫養費。

    但是,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對于撫養費返還事宜,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2年出具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法定撫養費的復函》中提到:“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后給付的撫養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否返還,因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尚需進一步研究。”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

    京滬有判例,大約1-5萬元之間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易旭表示,陳先生的妻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育有孩子的行為,違反了夫妻之間的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法律規定,且造成了當事人的精神痛苦,所以陳妻屬于有過錯責任的一方,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可通過民事訴訟向對方索要賠償。以北京、上海兩地為例,根據檢索到的欺詐性撫養相關案例,法院判決賠償精神損失費大約在1-5萬元之間。

    相關鑒定稱,3個孩子都不是陳先生親生。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呂金艷表示,這起欺詐性撫養案件中,欺詐方的侵權行為嚴重侵害了無撫養義務方的人格尊嚴等人格權利,受欺詐方在撫養非親生子女的過程中傾注了情感與精力。當得知所撫養子女并非親生時,會使其自尊心嚴重受挫,社會評價降低,因此所受的精神損害是客觀存在的。所以,陳先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關于生育權賠償

    律師認為妻子欺騙行為,侵害了丈夫生育權

    據上游新聞此前報道,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在民事上,除要求返還撫養費外,陳先生還可以要求妻子進行損害其生育權的損害賠償。陳先生對沒有血緣關系的子女,在不認可與其有收養關系的情況下是不具有撫養義務的。陳先生的妻子對陳先生生育子女方面的欺騙,是侵害陳先生生育權的行為,陳先生可以要求其進行賠償。

    據了解,公民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生育子女的權利,屬于人身自由權的范疇。只有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才能實現生育權。

    關于離婚過錯補償

    無過錯方可適當多分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媒體報道,陳先生在此次離婚官司中,提出了分割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的訴求。

    有媒體報道稱,因為陳先生的妻子存在過錯,所以屬于這段婚姻的過錯方。按照相關法規,在進行離婚財產分配的時候,應該少分或者是不分財產,作為對另一方的補償。

    根據現行《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比例應遵循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為無過錯方,可適當多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但也有法院判決文書顯示,財產分割同時要考慮到過錯與懲罰相適應,以及雙方對家庭的實際經濟貢獻,實現保護與公平的雙重目的。

    關于重婚罪

    婚內出軌或生子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認定較難

    多家媒體報道稱,事發后一年來,陳先生堅持先追究刑事責任(妻子及孩子親父)再離婚。他向媒體展示了堅持追刑責的決心:“哪怕拿一千萬,也要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哪怕只能讓他們坐半年牢,我都會追究到底。我不要錢……”陳先生稱,他現在重度抑郁,最大目標就是希望能追究妻子和“第三者”的刑事責任。“我個人的力量太小了,我沒有證據支撐我提起刑事自訴,我希望公安機關能介入調查。”

    陳先生通過直播講述自己的遭遇。圖片來源/海報新聞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易旭表示,從刑事犯罪角度,一般來說,婚內出軌或生育子女的問題通常不涉及刑事犯罪。但如果其中還存在具體的欺詐行為,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比如涉及偽造孩子親子關系鑒定文件等。

    陳先生的代理律師楊律師介紹,此事在刑事方面的難點,在于能否將對方行為認定為重婚罪。楊律師稱,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事實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就本案而言,若無法證明對方存在以上兩種情況,則很難認定其行為構成重婚罪。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也認為,在刑事上,陳先生的妻子可能并不涉嫌重婚罪。陳先生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妻子的重婚行為,包括婚姻登記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相關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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