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每日動態 > 2023-11-15 21:11:52 來源:
販賣“出生醫學證明”該當何罪 發生了什么
【販賣“出生醫學證明”,該當何罪】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
販賣、偽造出生醫學證明,會面臨哪些法律懲處?法律界人士指出,這些行為或涉行政處罰、刑事犯罪,涉案醫院工作人員還可能構成拐賣兒童罪的幫助犯,情節嚴重者可判死刑。
近日,打拐志愿者上官正義舉報湖北襄陽健橋醫院院長勾結多地網絡中介,長期公開販賣出生證及疫苗本。事件引發公眾關注。襄陽衛健委作出通報,涉事醫院婦產科已停業整頓,相關責任人已被控制,醫院院長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接受調查。事件發酵后,更多涉嫌販賣、偽造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也浮出水面。
這些行為背后涉及哪些法理問題?涉事者又將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對此,法律界人士向澎湃新聞作出了相關解讀。
何為“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又稱“出生證”,是由國家主管機構統一格式和編號,由嬰兒出生醫院具體簽發的、用以記載自然人出生的具體時間、地點、性別、身長、體重以及其父母的身份信息等內容的證明文件。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分析指出,從出生證所記載的具體內容來看,其直接作用是可以證明嬰兒出生的具體時間、地點、性別及其親生父母的具體身份;其間接作用是可以證明證件所載的自然人與該證件所載的父母之間存在血緣關系。因此,出生證也是各地公安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主要醫學依據;實際中,是在新生兒的落戶、入托、上學、出國留學等情況下都需要提供的證件。
“在我國,出生證既屬于國家主管機構監制、事業單位頒發的證明文件,又是新生兒的身份證明,因此,對其制作、簽發、使用等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規范,屬于法定的證件。”劉德良表示,正是由于出生證的上述作用,在實際中,買賣人口者為了逃避制裁,往往會制作、買賣虛假的出生證明,為其買賣人口違法行為洗白。
出生醫學證明是《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法定醫學證明文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發,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出生登記的重要依據,應屬于國家機關的證件。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邵克認為,前述涉案醫院院長及相關工作人員偽造、販賣出生醫學證明的行為,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其中,“證件”,是指國家機關制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權利義務關系或者有關事實的憑證,常見的主要包括工作證、結婚證、營業執照等。
販賣、偽造行為有何違法性
販賣、偽造“出生醫學證明”的行為有何違法性?“所謂販賣出生證的行為,實際上應該包括兩種:一種是偽造出生證的行為,一種是販賣偽造的出生證行為。”劉德良認為,在實際中,買賣出生證的行為往往還涉及拐賣婦女、兒童罪等違法犯罪行為。
在法律規定上,按照《醫師法》第24條規定,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病歷等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以及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根據2022年修訂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規定,對于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同時,按照《刑法》第280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加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如前所述,醫學出生證既是國家證明文書,又是新生兒的身份證明,因此,非法制作、變造、提供、買賣出生證的行為,既違反了上述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也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劉德良說。
涉事者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販賣、偽造“出生醫學證明”的醫院及其工作人員、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該如何擔責?
“在法律責任承擔上,買賣出生證的行為,根據其情節、性質,應該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劉德良分析指出,其中,對于醫院及其工作人員,按照《醫師法》第56條之(二)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或者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4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31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因此,對于醫院及其工作人員來說,出具、買賣虛假的出生證,其不僅應該按照《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應該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還應該按照《刑法》第280條規定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劉德良表示,對于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非法變造、買賣和使用出生證的,其不僅應該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很可能構成《刑法》第280條所規定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身份證件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涉案醫院院長及相關工作人員偽造、販賣出生醫學證明的行為,涉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邵克律師也認為,根據前述《刑法》相關規定,涉事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邵克同時認為,如果涉案醫院相關工作人員,明知他人為了拐賣兒童,而又偽造、販賣出生醫學證明,為其提供幫助,則有可能涉嫌構成拐賣兒童罪的共犯。同樣,如果涉案醫院相關工作人員,明知他人是為“洗白”收買的被拐賣兒童,而又偽造、販賣出生醫學證明,為其提供幫助,則有可能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的共犯。
“共同犯罪人對共同犯罪結果有所預見,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具體可以表現為犯罪分子提供物質性的或者精神性的幫助和支持,就構成幫助犯。對于幫助犯,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劉德良強調,如果醫院的工作人員明知購買者是為了掩蓋拐賣兒童或非法領養的犯罪行為,仍擅自偽造并出售出生醫學證明的,可能涉嫌拐賣兒童罪的幫助犯,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加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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