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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發布!金融監管總局3號文件:加強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 發生了什么
【剛剛發布!金融監管總局3號文件:加強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下面大家可以一起來看看具體是什么情況!
10月17日消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3年第3號——《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發布,加強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辦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辦法》共七章204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調整部分事項準入條件。結合近年修訂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同步調整機構設立和股東準入條件,落實業務分級管理規定,完善財務公司專項業務準入條件。
二是持續擴大對外開放。進一步放寬境外機構入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準入條件,允許境外非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取消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的總資產要求。
三是推進簡政放權工作。簡化債券發行和部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程序,取消非銀機構發行非資本類債券審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部門和內審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事項,改為事后報告制,明確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
四是完善相關行政許可規定。總結近年來非銀機構行政許可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加強對股東資質的審查,完善行政許可條件、程序等相關規定。
《辦法》明確提出:
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擁有核心主業。
(二)具備2年以上企業集團內部財務和資金集中管理經驗。
(三)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不低于3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作為財務公司控股股東的,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40%。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于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財務公司控股股東的,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現金流量穩定并具有較大規模,最近2個會計年度末的貨幣資金余額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六)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作為財務公司控股股東的,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40%(含本次投資金額);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正常經營的成員單位數量不低于50家,確需通過財務公司提供資金集中管理和服務。
(八)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無不當關聯交易。
(九)母公司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母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的實收資本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十一)母公司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發起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且從業人員中具有金融或融資租賃工作經歷3年以上的人員應當不低于總人數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設立貨幣經紀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貨幣經紀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從業人員中應有60%以上從事過金融工作或相關經濟工作;
(六)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七)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八)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法人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三)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消費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六)建立了與業務經營和監管要求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七)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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