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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機構嚴禁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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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
一、關于舉辦者
舉辦者為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
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個人,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記錄。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教育培訓機構。
舉辦者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校外培訓機構。聯合舉辦培訓機構,應具有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協議,并確定其中一方為主辦者。
二、關于辦學經費
校外培訓機構應具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和必備的開辦資金,凡舉辦冠名為“中心”的培訓機構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凡舉辦冠名為“學校”的培訓機構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人民幣;凡舉辦冠名為“學院”的培訓機構注冊資金不少于400萬元人民幣。
允許舉辦者以自有辦學場所的房產、教學儀器設備等與辦學有關的財物作為辦學出資,但所占比例不得超過注冊出資最低額度的40%,同時需要經具有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并提供相關的合法有效的權屬證明。
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辦學出資義務,并出具有效證明文件。注冊資金須存入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資證明文件。
三、關于決策機構、管理人員及教師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規范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培訓宗旨、業務范圍、議事決策機制、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設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的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策機構一般由5人以上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設董(理)事長1人。決策機構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任何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長或校長(負責人)擔任。
校長(負責人)應當具有教師資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歷,大專以上學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勝任教學管理工作。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專職管理人員。其中,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有3年以上教育或培訓工作經歷,具有一定的教學管理經驗。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具有相應教師資格證的專兼職教師,其中專職教師一般不少于教師總數的1/3。
校外培訓機構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嚴禁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從事專(兼)職教學或管理工作。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聘任教師、職員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并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辦理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等。
四、關于辦學場所及設施
校外培訓機構具有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定、獨立、集中的辦學場所,建筑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的80%,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同一處。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必須適合辦學,無安全隱患,具有房屋質量合格證明、消防驗收(消防備案檢查)合格意見書,提供餐飲服務的培訓機構須取得餐飲許可證。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校外培訓機構租用和自有場地辦學,租賃期或使用期不得少于3年,不得租借公辦學校場地辦學。不能利用居民住宅樓、地下室、工業建筑、廠房、倉庫及其它有安全隱患的場所辦學。
校外培訓機構應具備與辦學層次、辦學類別、辦學項目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辦公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校外培訓機構的注冊地,必須和教學場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須和機構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