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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審理期限延長申請(民事案件審理期限)
導讀 大家好,我是小華,我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民事案件審理期限延長申請,民事案件審理期限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1、根...
大家好,我是小華,我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民事案件審理期限延長申請,民事案件審理期限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3、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4、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5、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6、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7、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8、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9、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10、 第一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11、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12、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本文到此講解完畢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