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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民政部令第27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
大家好,我是小夏,我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民政部令第27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第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是指登記管理機關對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按年度進行檢查和監督管理的制度。
2、第三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檢。
3、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記時間未超過6個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參加當年的年檢。
4、第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的程序是:
5、(一)民辦非企業單位領取或從互聯網下載《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及其他有關材料;
6、(二)民辦非企業單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年檢材料,經業務主管單位出具初審意見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7、(三)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年檢材料;
8、(四)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年檢結論,發布年檢結論公告。
9、第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年檢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0、(一)已填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
11、(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
12、(三)財務會計報告;
13、(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材料。
14、已經取得執業許可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提交執業許可證副本。
15、登記管理機關在年檢期間,可以根據情況,要求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其他補充說明材料及有關文件。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要求有關人員說明情況,必要時進行實地檢查。
16、第六條 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17、(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情況;
18、(二)登記事項變動及履行登記手續情況;
19、(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情況;
20、(四)財務狀況、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
21、(五)機構變動和人員聘用情況;
22、(六)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23、第七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結論,分為“年檢合格”、“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三種。
24、年檢結束,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上加蓋年檢結論戳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更換登記證書,應當保留原有年檢記錄。
25、第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輕微的,確定為“年檢基本合格”;情節嚴重的,確定為“年檢不合格”:
26、(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
27、(二)違反規定使用登記證書、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
28、(三)本年度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活動的;
29、(四)無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動場所的;
30、(五)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31、(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或年檢的;
32、(七)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
33、(八)設立分支機構的;
34、(九)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35、(十)現有凈資產低于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36、(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37、(十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38、(十三)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9、第九條 “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期限為3個月。整改期結束,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整改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整改結果進行評定并出具意見。
40、對“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可以責令其在整改期間停止活動。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41、第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予以撤銷登記并公告。
42、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實施停止活動、撤銷登記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43、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年檢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44、第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報告書》格式,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
45、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采取網上年檢的方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年檢。
46、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實施辦法。
47、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文到此講解完畢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