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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資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
我國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是《南京條約》。該約于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由清廷代表耆英、伊里布、牛鑒與英國代表璞鼎查在停泊于南京下關江面的英艦皋華麗號上簽訂,標志著第一次鴉片戰爭的結束。
1.宣布結束戰爭。兩國關系由戰爭狀態進入和平狀態。
2.清朝政府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等五處為通商口岸,準許英國派駐領事,準許英商及其家屬自由居住。
3.賠款。清政府向英國賠款2100萬銀元,其中600萬銀元賠償被焚鴉片,1200萬銀元賠償英國軍費,300萬銀元償還商人債務。其款分4年交納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則酌定每年百元應加利息5銀元。
4.割地。割香港島給英國,英軍撤出南京、定海等處江面和島嶼。
5.廢除清政府原有的公行自主貿易制度,準許英商與華商自由貿易。
6.英商進出口貨物繳納的稅款,中國須與英國商定;中國的關稅自主權開始喪失。
7.以口頭協議決定中英民間“訴訟之事”,“英商歸英國自理”;中國的司法主權開始受到侵害。
8.中英兩國各自釋放對方軍民。
《南京條約》影響《南京條約》為中國近代歷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其與作為附約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條款》(即《虎門條約》),產生重大歷史影響。
從社會性質上看,《南京條約》的簽訂,使得中國開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政治上,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完整遭到破壞,開始喪失了政治上的獨立地位。經濟上,中國的小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自給自足的經濟結構,由于戰后外國資本主義的經濟入侵而逐漸解體,中國經濟也逐漸成為世界資本主義的附庸。
依據革命史觀,隨著社會性質的改變,階級斗爭的形勢也發生了變化。社會的主要矛盾,由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的矛盾,開始轉變為外國資本主義和中華民族的矛盾。社會革命任務(革命對象)也發生變化,中國人民肩負起反對外國資本主義侵略和反對本國封建統治的雙重革命任務。
對英國來說,《南京條約》將其軍事侵略的結果確定下來。而《南京條約》及其附約賦予的各項特權,有利于其進一步擴大對中國的商品傾銷和資本輸出,對中國進行經濟掠奪;同時,也便利了其對華政治控制、文化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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