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動態 > 2022-11-28 05:30:45 來源:
工商處罰程序(工商處罰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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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2、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依照本規定執行。
3、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4、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正、公開地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5、 (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6、 (三)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7、 (四)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
8、 (五)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
9、 (六)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業務領導和監督。
10、 (七)辦案機關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11、第二章 管 轄第四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12、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3、第五條 縣(區)、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復雜的案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管轄應當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范圍內發生的重大、復雜的案件。
14、第六條 對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公平競爭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15、第七條 對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未按照《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予以備案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16、被許可人未在商品上標明自己的名稱及產地的,由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17、第八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違反企業登記管理規定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18、第九條 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19、第十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20、 重大、疑難案件,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報請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21、第十一條 辦案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管轄。
22、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23、 辦案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管轄。
24、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權,或者依據當事人的申訴、控告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
25、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應當立案。
26、適用簡易程序的除外。
27、第十四條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的材料(檢舉材料、申訴材料、控告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交代的材料、監督檢查人員的檢查報告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以下簡稱局長,含副局長,下同)批準,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28、第十五條 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9、第十六條 辦案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于兩人。
30、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時,應當出示辦案人員執法身份證件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證明文件。
31、第十七條 辦案機關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調查、取證的,必須出具書面委托證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予以協助。
32、第十八條 辦案機關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以下證據: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33、 上述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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