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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奉賢區管理部電話(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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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職工住房建設,保障職工對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2、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職工及其所在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的一種長期住房儲金。
3、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4、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動。
5、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用于職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6、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實行統一管理、專戶存儲、專項使用、安全運作、社會監督的原則。
7、第六條 職工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單位有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8、 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有按照規定查詢、提取住房公和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有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權利;職工所在單位有按照規定查詢、融通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9、第二章 管理組織第七條 本市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領導機構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的上海市住房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審議確定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的規劃和計劃; (三)審議確定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 (四)監督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 (五)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10、第八條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市住房委員會領導下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事業組織,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歸還; (二)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的規劃和計劃; (三)編制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的申請; (五)監督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借貸和結算;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存款貸款利率; (八)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工作; (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十)執行市住房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11、第九條 市住房委員會設立住房公積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12、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帳戶設立、繳存、借貸、結算、歸還等業務,由受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承辦。
13、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銀行承辦前款業務,應當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14、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第十一條 凡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對象,均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15、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且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
16、 新建立的單位應當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且在辦妥繳存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
17、 單位錄用職工,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
18、第十三條 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單位,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變更或者注銷繳存登記,并且在辦妥手續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
19、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
20、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等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21、 職工、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額的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市住房委員會審核同意,并且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22、第十五條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在其每月工資收入中代為扣除。
23、 單位為職工繳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自發放月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存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并且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不得逾期繳存或者漏繳、少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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