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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烏市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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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最新政策如下:個人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六個月以上,含六個月,并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3、有合法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協議以及有關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4、購買住房的,應已支付了不低于規定比例的首期購房款。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夠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費用的規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籌資金;5、能提供管理核心認可的保證條件;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3、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4、具有普遍性、強制性、福利性、返還性。
5、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涵義: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6、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
7、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8、《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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