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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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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了加強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中的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 本辦法適用于有高溫作業和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3、 高溫作業是指空氣溫度高、熱輻射強,或者在高濕度(相對濕度80%RH)和濕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異常作業條件下進行的作業。
4、 高溫天氣是指地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的天氣。
5、 高溫作業是指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中進行的作業。
6、 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的測定按《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溫》 (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按《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2.2)執行;高溫作業分類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 (GBZ/T229.3)執行。
7、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
8、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
9、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保護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10、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
11、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生產場所,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采取良好的隔熱、通風和降溫措施,確保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
12、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下列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優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從源頭上減少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采取綜合治理措施,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存在高溫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存在高溫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由專人進行日常高溫監測,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危害檢測和評價。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接觸高溫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后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四級以上高溫作業場所工作
13、 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情況,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勞動者在高溫作業環境中的休息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戶外作業等措施。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工作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當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停止當天的室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勞動者全天戶外作業累計不超過6小時,且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最高氣溫3小時內不得安排戶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倒班、輪流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工作時間,不得安排室外室外勞動者加班。高溫天氣來臨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以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應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調整其工作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作業和33以上高溫作業。因天氣炎熱停工、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減或者減少勞動者的工資。
14、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并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15、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就業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高溫防護、中暑急救等職業衛生知識。
16、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要的藥品。
17、 不給錢反而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用于沖抵高溫津貼。
18、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中設置休息場所。休息場所應當配備座椅,通風良好或者配備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19、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并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人數及其工作條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夠的應急藥品。
20、 勞動者出現中暑癥狀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搶救措施,使其脫離高溫環境,在通風陰涼處休息,供應防暑降溫飲料,并采取必要的對癥治療措施;病情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醫療衛生機構治療。
21、 勞動者應該
22、工會組織代表勞動者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23、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24、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25、承擔職業性中暑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26、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7、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28、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9、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30、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31、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32、本辦法所稱“以上”攝氏度(℃)含本數,“以下”攝氏度(℃)不含本數。
33、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