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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界問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

    導讀 相見就是有緣分,相信打開小編的文章的你也是帶著搜索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的疑惑答案來的,那么廢話不多說了小編就為大家帶上

    相見就是有緣分,相信打開小編的文章的你也是帶著搜索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的疑惑答案來的,那么廢話不多說了小編就為大家帶上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這些疑惑的答案!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中的一個險種。對于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有著規定的辦法。以下是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法律知識。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五個步驟

      已對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并在城鎮就業時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問題作出相關規定,以確保流動就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辦理程序:

      1.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前,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

      2.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后,按規定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并出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3.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受理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并予以審核。符合轉移接續的,應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并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

      4.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將信息表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5.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后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金額;

      ***2***將轉移基金金額按規定分別計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信息表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職工養老保險的計算方式

      新人新制度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屬于“新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退休后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掛鉤。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 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以60歲退休、繳費35年為例,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59.2%***其中基礎養老金35%,個人賬戶養老金24.2%***。

      中人逐步過渡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決定》實施后退休的參保人員屬于“中人”。由于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的積累很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鑒于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關鍵是解決好“中人”的過渡問題,為保證改革的順利推進,《決定》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等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過渡辦法。在過渡期實行特殊的過渡政策,按照新計發辦法,養老金減少的不減發,增加的逐步增加。

      老人老辦法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參保人員屬于“老人”,他們仍然按照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隨基本養老金調整而增加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勞動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城鎮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為被保險人。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

      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市和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負責登記、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工作;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制定具體管理制度,規范業務流程。

      第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監督和管理工作;審計機關負責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北京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負責對基本養老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以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北京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

      第七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為退休人員提供社會化服務。

      第八條 鼓勵企業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企業年金,提倡被保險人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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