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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為中小學配法治副校長 參與校園欺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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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意見》,法治副校長,是指不脫離原工作崗位,不占學校領導職數和人員編制的,從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單位選聘、派出的公職人員。
《意見》明確了法治副校長的工作范圍。法治副校長將按照聘任協議約定的職責和范圍,參與制訂學校法治教育規劃、計劃,督促學校健全完善涉及害違法人員入職前查詢和從業限制等機制,同時還將參與到安全防范、周邊治安、糾紛協商、學生欺凌治理、保護學生隱私、協助溝通、處理違法等依法治校工作中。
《意見》明確,本市中小學校應當配備至少1名法治副校長。由區司法行政部門確定本區符合任職的法治副校長總名單,并會同區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審核確定推薦名單,最終學校與名單中的受聘者按照就近原則雙向選擇并簽訂協議。
《意見》要求,司法行政部門和教育部門應當形成法治副校長工作機制,為法治副校長參與學校治理的及時性、有效性提供制度化保障。
區司法行政部門將會同區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制訂法治副校長業務培訓工作計劃,按照計劃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業務培訓,并提供法宣工作的幫助和指導,做好經驗交流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