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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法規備案工作好嗎(化妝品法規)
大家好,小霞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化妝品法規備案工作好嗎,化妝品法規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化妝品的法律法規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和《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
2、具體介紹如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于1991年3月27日衛生部令第13號發布施行,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制定。
3、2、《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是為加強化妝品的衛生監督,保證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制定。
4、1989年9月26日經國務院批準。
5、由衛生部于1989年11月13日發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6、3、《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于2011年1月1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7、4、《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通過,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8、根據2005年9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1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按照新修訂的〈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調整有關廣告監管規章相應條款的決定》,《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中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已被修改。
9、5、《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于2007年7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10、參考資料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 1.法規:《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由國務院批準,1990年1月1日起實施。
11、 2.部門規章: (1) 主要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1991年3月27日衛生部令第13號), (2)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43號)、 (3)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2007年7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00號令)、 (4) 《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7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號)。
12、 3.規范性文件: (1) 主要有《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年版)(衛監督發〔2007〕1號)、 (2) 《關于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09〕856號)、 (3) 《關于印發化妝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10〕72號)、 (4) 《關于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10〕82號)、 (5) 《關于印發化妝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10〕 89號)、 (6) 《關于印發化妝品技術審評要點和化妝品技術審評指南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10〕 393號)、 (7) 《關于印發國際化妝品原料標準中文名稱和目錄(2010年版)的通知》(國食藥監 許〔2010〕479號)、 (8) 《關于印發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11〕181 號)、 (9) 《關于印發化妝品新原料申報與審評指南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11〕207號)等。
13、 4.技術標準:技術標準可分為通用基礎標準、衛生標準、方法標準、產品標準和原料標準幾大類。
14、 (1)通用基礎標準: (a) 《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GB 5296.3—2008)、 (b) 《化妝品分類》(GB/T 18670—2002)、 (c)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GB 23350—2009)、 (d) 《化妝品檢驗規則》(QB/T 1684—2005)、 (e) 《化妝品產品包裝外觀要求》(QB/T 1685—2006)等。
15、 (2)衛生標準: (a) 《化妝品衛生標準》(GB 7916—1987)、 (b) 《化妝品安全性評價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 (c) 《化妝品皮膚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系列標準等。
16、 (3)方法標準: (a) 《化妝品衛生化學標準檢驗方法》系列標準(GB/T 7917—1987)、 (b) 《化妝品微生物標準檢驗方法》系列標準(GB 7918—1987)、 (c) 《化妝品通用檢驗方法》系列標準(GB/T 13531—2008)、 (d) 《化妝品皮膚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總則》(GB 17149.1—1997)、 (e) 《化妝品中四十一種糖皮質激素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和薄層層析法》 (GB/T 24800.2—2009)、 (f) 《化妝品中十九種香料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GB/T 24800.10—2009)等。
17、 (4)產品標準:如《發用摩絲》(QB 1643—1998)、《洗面奶(膏)》(QB/T 1645—2004)、《潤膚膏霜》(QB/T 1857—2004)、《香水、古龍水》(QB/T 1858—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QB/T 1859—2004)、《發油》(QB/T 1862—1993)、《洗發液(膏)》(QB/T 1974—2004)、《護發素》(QB/T 1975—2004)、《化妝粉塊》(QB/T 1976—2004)、《定型發膠》(QB 1644—1998)、《唇膏》(QB/T 1977—2004)、《染發劑》(QB/T 1978—2004)、《沐浴劑》(QB 1994—2004)、《發乳》(QB/T 2284—1997)、《頭發用冷燙液》(QB/T 2285—1997)、《潤膚乳液》(QB 2286—1997)、《指甲油》(QB/T 2287—1997)、《洗手液》(QB 2654—2004)、《化妝水》(QB/ T 2660—2004)、《浴鹽》(QB/T 2744—2005)、《發用啫喱(水)》(QB/T 2873—2007)、《護膚啫喱》(QB/T 2874—2007)、《面膜》(QB/T 2872—2007)等。
18、 (5)原料標準:如《化妝品用蘆薈汁、粉》(QB/T 2488—2006)等。
19、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0、《化妝品衛生監督條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理實施細則》《化妝品標簽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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