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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商會章程(商會章程)

    導讀 大家好,小霞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成立商會章程,商會章程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1、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深圳市

    大家好,小霞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成立商會章程,商會章程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深圳市湖南商會。

    2、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湖南在深圳的企事業單位、湖南省各地市縣駐深圳辦事處,以及在深圳的湘籍民營、私營企業家和優秀的企業管理工作者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地方性社會團體。

    3、第三條 本商會堅持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的宗旨,致力于為廣大會員搭建一個“博采信息、廣交朋友、拓展商機、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把握成功”的良好發展平臺。

    4、商會將為湖南駐深企業和在深圳、港澳地區工作的湘籍企業家、高級管理人員和企業界人士、專家學者提供一個交流信息,學術研討,加強合作,增進友誼的活動場所,探索研究和傳播現代管理理論和國內外依靠科學技術進步發展經濟的先進經驗。

    5、商會依據有關法例成立,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為提高湖南駐深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服務。

    6、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以及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7、第五條 本商會的地址為: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東門南路芙蓉賓館四樓。

    8、 第六條 商會的業務范圍(一)圍繞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問題,組織專題調查研究,為政府的宏觀決策提供參考與建議,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

    9、(二)舉辦企業管理講座,組織經濟學術報告會,請有關專家、學者講學;總結、交流、推廣會員單位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經營管理的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引進港澳及國外企業管理的模式和作法,并結合湖南在深企業的實際情況,嘗試實踐和運作。

    10、(三)為企業與湘深兩地政府部門的溝通與對話提供平臺,整合民間、政府及各類社會資源建立健全政企聯絡與協商對話機制。

    11、(四)為會員提供多種服務,諸如信息服務、咨詢服務、法律服務、培訓服務、人才服務等。

    12、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增進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維護會員、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13、(五)為企業之間供需對接、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牽線搭橋,向會員優先推介湖南省有效益、有前景的招商項目。

    14、(六)定期出版商會會刊《特區湘商》(原會員之友改版),不定期編輯和出版企業管理書刊,組織資料和信息交流。

    15、(七)組織湖南駐深企業、在深圳和港澳地區工作的湘籍人士和社會各界的聯誼活動,為廣大會員營建一個高端交流平臺。

    16、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17、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二)自愿加入本商會;(三)對企業管理有專門研究,或在實際工作中有一定工作經驗和社會影響的經濟工作者;(四)關心、支持湖南和深圳的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五)積極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18、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商會秘書處審查資格后報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由商會秘書處根據理事會授權發給會員證。

    19、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擁有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三)優先獲得本商會提供的有關資料、書刊、信息及各項服務;(四)對本商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20、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二)維護本商會的形象聲譽和合法權益;(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關心本商會的工作,及時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21、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

    22、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會籍。

    23、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24、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25、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26、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

    27、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28、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29、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30、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七)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31、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32、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33、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34、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35、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36、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37、第二十四條 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8、第二十五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三年。

    39、可以連任,但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認可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40、第二十六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

    41、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42、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43、第二十七條 商會會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44、商會會長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45、第二十八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6、第二十九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47、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捐贈;(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48、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49、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50、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健全、獨立核算的財務帳目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51、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52、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53、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54、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55、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56、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57、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58、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59、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60、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61、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62、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63、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64、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65、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66、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行終止。

    67、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68、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10月20日商會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69、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的理事會。

    70、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71、(2007年10月20日商會第十七屆年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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