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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考說明電子版(會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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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會考的文化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物理、化學、歷史、地理、生物、信息技術、通用技術,共計11科;實踐科目為:物理、化學、通用技術、生物的實驗操作。
2、文化科目的會考方式分為考試、考查兩種,采用“3+3+4”的形式,即語文、數學、外語3門作為必考科目,在其余科目中考生可任選3門作為考試科目,余下4門作為考查科目(筆試),要求考生在第一次報名時就選定考試和考查科目。
3、實踐操作科目均為考查科目。
4、考試科目的成績報告分為4個等級(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考查科目的成績報告只分2個等級(及格、不及格)。
5、(2)會考時間及科目安排高中會考文化科目一年開考兩次,每次都開考10門。
6、第一次安排在春節前三周左右,其中語文、數學、外語3科主要面向高三考生,其他科目主要面向中考學生;第二次安排在6月中旬,思想政治、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信息技術等7科主要面向高二考生,其余3科主要面向中考學生,不再單獨安排補考。
7、物理、化學、生物實驗操作考查時間安排在每年6月下旬,主要面向高二年級考生。
8、 (1)考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第一天第一科考前25分鐘,其他科考前15分鐘憑準考證進入考場。
9、進入考場的考生按座位號碼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放在課桌右上角,以便監考員查對。
10、保持安靜,不準喧嘩、吵鬧,不準吸煙。
11、(2)考生進入考場,閉卷考試、考查科目不得攜帶任何書籍、紙條、改正紙、涂改液、記錄本、計算器、通訊設備。
12、只準帶藍、黑色鋼筆、圓珠筆、鉛筆、膠擦、圓規、三角板、削筆刀等考試必需文具用品。
13、考生不準在允許攜帶的文具用品上以及其他地方寫有公式或文字。
14、開卷考試、考查科目在上述限制以外可攜帶書籍、資料自用。
15、(3)考生遲到15分鐘,不準進入考場,考試30分鐘后,才準交卷離開考場,考試終了前30分鐘后才準離開考點。
16、(4)考生除在試卷規定的位置填寫姓名、考籍號和座位號外,不得在試卷其他地方寫姓名、考籍號和作任何標記。
17、(5)主觀題試卷一律用0.5mm藍、黑色鋼筆或藍、黑色圓珠筆在規定的空白處答題,用紅色筆或鉛筆答卷屬違紀行為,標準化考試的答題卡,必須用2B炭質黑色鉛筆將與所選選項相應的涂點涂黑。
18、需要修改時,先用橡皮擦干凈后再涂黑。
19、(6)考生不得向監考員詢問試題的任何內容。
20、遇試題字跡不清、試卷分發錯誤,可舉手詢問。
21、(7)考生答題時應獨立思考,不得離開座位。
22、交卷離場后,不得再進入考場,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談論。
23、(8)考試終了前30分鐘,監考員先收第一卷試題和答題卡。
24、(9)考試終了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等候監考員收完試卷后才依次退出考場。
25、任何人不準將試題、試卷、草稿紙和答題卡帶走。
26、(10)考生要正確對待考試,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準交頭接耳,不準偷看他人答案,不準夾帶、換卷、冒名頂替等。
27、(11)在考試中,違反考試紀律或作弊者,按有關處罰規定嚴肅處理。
28、 (1)憑“準考證”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
29、(2)每科開考15分鐘后不得進入考場;開考30分種內不得離開考場,考試終了前30分鐘后才能離開考點。
30、(3)只能攜帶藍、黑色鋼筆、圓珠筆、鉛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擦,不得攜帶任何書籍、報紙、稿紙、紙條、改正紙、涂改液、記錄本、計算器、通訊設備進入考場。
31、不準在允許攜帶的文具用品上以及其他地方寫有公式或文字。
32、開卷考試、考查科目可攜帶書籍、資料自用。
33、(4)按“座位號”對號入座,并將自己的“準考證”放在桌子右上角。
34、只能在答題卡、試卷規定的地方填寫或涂黑自己的姓名、考籍號、座位號、考試科目、試題類型和座位號末兩位數等,不得在試卷、答題卡的其他地方做任何標記。
35、(5)開考信號發出后才能開始答題。
36、(6)在試卷的密封線外或答題卡規定的地方答題。
37、(7)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準喧嘩。
38、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
39、(8)考試中,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準夾帶、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
40、(9)考生提問,先舉手,得到允許后,可詢問有關試卷字跡不清、卷面缺損、污染等問題。
41、(10)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考生須立即停筆,將答卷按頁碼順序整理好反放在桌上,監考員收完試卷后,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帶走試卷、答題卡、草稿紙。
42、不準在考場內逗留。
43、考生違反會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該科所得分數的30%。
44、⑴開考信號發出前答題(搶答);⑵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拖答);⑶在考場內隨意講話或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⑷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考號的;⑸用紅筆或鉛筆答題(繪圖、涂答題卡可用鉛筆)。
45、(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所考科目成績,且建議所在學校給予記過以上的校紀處分。
46、⑴同一科有第一條的犯規行為二款(含二款)以上;⑵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手勢的;⑶抄襲他人答案的;⑷有意為他人抄襲答案提供條件的;⑸夾帶書本、資料、紙條等以及類似行為的;⑹攜帶考試規定必需的文具用品以外的物品,如計算器、通訊設備等進入考場的;⑺互相核對試卷答案的;⑻傳接紙條或答案的;⑼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卷的;⑽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標記的;⑾有其他舞弊行為的。
47、(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次會考資格,并建議所在學校給予記大過以上的校紀處分,情節嚴重者取消會考考籍。
48、⑴有二項(含二項)以上第二條舞弊行為的;⑵考試期間有意撕毀或帶走試卷、答題卡的;⑶擾亂報名站(點)、考場、評卷場及考試有關工作場所秩序;⑷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⑸威脅其他考生安全或公然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的;⑹偽造證件、證明、檔案以取得考試資格的;⑺考生由他人代考的;⑻代他人考試的在校高中學生;⑼參與共同作弊或集體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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