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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喪葬禮儀(喪葬禮儀)

    導讀 大家好,小霞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農村喪葬禮儀,喪葬禮儀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1、周朝的殯葬文化禮儀,周國家

    大家好,小霞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農村喪葬禮儀,喪葬禮儀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周朝的殯葬文化禮儀,周國家全面地繼承并完善了夏、商以來的政治制度和文化傳統,同時也使中國的殯葬文化禮儀達到了一個高度完備的制式化(法制化)水平。

    2、公元前11世紀,周朝的建立是我國歷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3、周國家全面地繼承并完善了夏、商以來的政治制度和文化傳統,同時也使中國的殯葬文化禮儀達到了一個高度完備的制式化(法制化)水平。

    4、當然,這一制式化是以“周禮”的形式出現的。

    5、“禮”即一整套言論、行為規范的總和。

    6、在周代,“禮”是用以區別并顯示親疏貴賤、等級差別的。

    7、親疏或貴賤不同,其言、行都以不同的“禮”予以規定;禮具有法律效力,“違禮”行為要受國家(或家族)的懲罰。

    8、這就是周代的所謂“禮法合一”的社會制度。

    9、《禮記》、《周禮》、《儀禮》(號稱“三禮”),便詳盡地記載了西周政治、行政、社會生活諸方面的禮制規范,其中包括了殯葬禮儀。

    10、在殯葬禮儀上,為顯示“貴賤有儀,上下有等”的區別,大體上有如下規范:首先,對死者的稱呼不同。

    11、同是死亡,但社會身份不同,其稱呼各異。

    12、如,天子死曰“崩”,意山崩地裂。

    13、故戰國時就以“山陵崩”隱指君主死亡。

    14、諸侯死曰“薨”(hong),意為傾覆。

    15、大夫死曰“卒”,終了之意。

    16、士死曰“不祿”,即再也享受不到俸祿了。

    17、最下,平民百姓死才直言其“死”。

    18、其次,喪服和居喪的不同。

    19、《周禮》中喪服有五等:斬衰(cui)。

    20、它是五服中最重的一種,斬衰用粗生麻布做成,衣旁和下邊不縫邊,故稱“斬衰”(斬就是不縫邊之意)。

    21、子為父、未嫁女為父、妻妾為夫、臣為君、諸侯為天子均為斬衰,居三年喪(實為二十七個月)。

    22、齊衰次之。

    23、喪服用熟麻布制成,因經縫邊,故稱“齊衰”。

    24、居喪三年至三個月不等。

    25、大體上,兒子、未嫁女對母(含繼母)三年;已嫁女為父母一年;孫為祖父母一年,為曾祖父母三個月等。

    26、大功再次之。

    27、喪服用熟麻布制成,比前者更精細,居喪五個月。

    28、男子為曾祖父母、仁叔祖父母、堂伯祖母、堂姐妹,婦女為太人的姑母、姐妹等。

    29、緦服是最輕的一種,喪服用細麻布制成,居喪三個月。

    30、男子為族曾祖父、族祖父族祖母、祖父族母、族兄弟,為外孫(女之子)、外甥、婿、妻之父母、舅父等。

    31、大體上,服喪的久暫取決于血緣的親疏關系。

    32、這些規定極為煩瑣,要記住都很不容易,上述也只是擇主要關系而言。

    33、以致后世人懷疑西周是否真正嚴格遵行過,可能其中有春秋戰國時儒家的想象成份。

    34、因為在西周重法制,人們聚族而居,一個家族少則幾百人、多則數千乃至更多;而古代人壽命多短。

    35、如此服喪,一個人在一生中的大部分時間勢必都在服喪之中。

    36、公元前11世紀,周朝的建立是我國歷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37、周國家全面地繼承并完善了夏、商以來的政治制度和文化傳統,同時也使中國的殯葬文化禮儀達到了一個高度完備的制式化(法制化)水平。

    38、當然,這一制式化是以“周禮”的形式出現的。

    39、  “禮”即一整套言論、行為規范的總和。

    40、在周代,“禮”是用以區別并顯示親疏貴賤、等級差別的。

    41、親疏或貴賤不同,其言、行都以不同的“禮”予以規定;禮具有法律效力,“違禮”行為要受國家(或家族)的懲罰。

    42、這就是周代的所謂“禮法合一”的社會制度。

    43、《禮記》、《周禮》、《儀禮》(號稱“三禮”),便詳盡地記載了西周政治、行政、社會生活諸方面的禮制規范,其中包括了殯葬禮儀。

    44、  在殯葬禮儀上,為顯示“貴賤有儀,上下有等”的區別,大體上有如下規范:  首先,對死者的稱呼不同。

    45、同是死亡,但社會身份不同,其稱呼各異。

    46、如,天子死曰“崩”,意山崩地裂。

    47、故戰國時就以“山陵崩”隱指君主死亡。

    48、諸侯死曰“薨”(hong),意為傾覆。

    49、大夫死曰“卒”,終了之意。

    50、士死曰“不祿”,即再也享受不到俸祿了。

    51、最下,平民百姓死才直言其“死”。

    52、  其次,喪服和居喪的不同。

    53、《周禮》中喪服有五等:斬衰(cui)。

    54、它是五服中最重的一種,斬衰用粗生麻布做成,衣旁和下邊不縫邊,故稱“斬衰”(斬就是不縫邊之意)。

    55、子為父、未嫁女為父、妻妾為夫、臣為君、諸侯為天子均為斬衰,居三年喪(實為二十七個月)。

    56、  齊衰次之。

    57、喪服用熟麻布制成,因經縫邊,故稱“齊衰”。

    58、居喪三年至三個月不等。

    59、大體上,兒子、未嫁女對母(含繼母)三年;已嫁女為父母一年;孫為祖父母一年,為曾祖父母三個月等。

    60、  大功再次之。

    61、喪服用熟麻布制成,比前者更精細,居喪五個月。

    62、男子為曾祖父母、仁叔祖父母、堂伯祖母、堂姐妹,婦女為太人的姑母、姐妹等。

    63、緦服是最輕的一種,喪服用細麻布制成,居喪三個月。

    64、男子為族曾祖父、族祖父族祖母、祖父族母、族兄弟,為外孫(女之子)、外甥、婿、妻之父母、舅父等。

    65、大體上,服喪的久暫取決于血緣的親疏關系。

    66、  這些規定極為煩瑣,要記住都很不容易,上述也只是擇主要關系而言。

    67、以致后世人懷疑西周是否真正嚴格遵行過,可能其中有春秋戰國時儒家的想象成份。

    68、因為在西周重法制,人們聚族而居,一個家族少則幾百人、多則數千乃至更多;而古代人壽命多短。

    69、如此服喪,一個人在一生中的大部分時間勢必都在服喪之中。

    70、  已死入殮后,停柩待葬曰“殯”,意指待以賓客之禮。

    71、《周禮》規定: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大夫三日而殯,三月或逾月而葬。

    72、即將遺體分別擺上七、五、三日而后入殮,殯之七個月、五個月、三或一個月再葬。

    73、《左傳.僖公三十二年》載:“冬,晉文公卒。

    74、將殯于曲沃。

    75、”曲沃是晉室祖廟所在地,殯于曲沃是最隆重、規格最高的殯禮。

    76、次年四月下葬,剛好是五個月。

    77、晉文公為諸侯領袖,晉國是維護“尊王攘夷”的盟主,在禮儀上也就必須屬守周禮,才能對諸侯有號召力。

    78、送葬上,《周禮》也規定:“天子葬,同軌畢至;諸侯葬,明盟至;大夫、士葬,同位至;庶人葬,族黨相會。

    79、”  陪葬品的種類、多寡是隨死者的社會地位而定的。

    80、隨葬品包括青銅制的飲食器、兵器、樂器、玉器、骨器、陶器等;祭祀死者的祭品有大牢(牛、羊、豬各一)、小牢(羊、豬各一),前者為君主祭祀之禮,他人不得妄用。

    81、  此外,西周有殷商人殉之遺風,直到春秋戰國之交才大體消失。

    82、  西周的殯葬禮儀,旨在給人們進行社會“定位”,并時刻提醒人們的權利和義務。

    83、  春秋戰國,天下擾攘、連年爭戰,西周禮制多遭破壞,“兇禮”(主要指殯葬禮儀)同樣如此。

    84、至西漢文帝,臨終遺詔:自己死后,朝廷百官、親眷只許居喪二十七日(史稱以日代月),外地官員不得進京奔喪,其后百官除喪服,民間聽任娶嫁。

    85、兩漢殯葬禮儀并不嚴格。

    86、即便為父母守喪亦只是鼓勵、表彰,而無硬性規定。

    87、魏晉南北朝,天下紛崩,兇禮多從各地的風俗。

    88、  到唐代殯葬禮儀走向法制化,即正式形諸法律(包括刑法和禮法)。

    89、例如,唐朝重申了三年之喪,《唐律》規定,居父母喪,若身自嫁娶或去孝服以游東,均為“不孝”,屬“十惡”之條,居喪中“生子,徒一年”。

    90、  此外,具有“準”法律效力的“禮”也在極力完善殯葬禮儀。

    91、在西周時代,“禮法合一”,禮即法。

    92、春秋以后,各國開始制定法律,但禮仍然存在。

    93、于是,中國政治制度史上便逐步形成了“以禮輔法”的一個突出特點。

    94、由于禮的特殊作用,歷代統治者均極重視對禮的整理修訂。

    95、  唐太宗時的《貞觀新禮》和唐玄宗時的《大唐開元禮》都是我國禮制之集大成,“由是唐之五禮(吉兇軍賓嘉)之文始備,而后世用,雖時小有損益,不能過也。

    96、”(《新唐書.志.兇禮》)《開元禮》對殯葬中“若五服與諸臣喪葬、衰麻哭泣則頗詳焉。

    97、”詳細到什么官員死后幡用多長、墳多高、墓前置何類石獸及多少對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嚴禁“愈禮”。

    98、例如,《開元禮》規定:一品至三品官,可用九尺長的白幡、四至五品官用八尺幡、六至九品官用六尺幡,上面書死者的姓名、官職、功名,稱為“明旌”。

    99、唐朝對殯葬禮儀的法制化(和禮制化并舉)為后世所沿用,如明、清的此類法律條文近乎是全部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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