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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注解與配套(浙江省工傷保險待遇)
導讀 大家好,小霞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注解與配套,浙江省工傷保險待遇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1、
大家好,小霞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注解與配套,浙江省工傷保險待遇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法律分析:工傷保險待遇一共包含以下四項:(一)工傷醫療期間待遇:醫療費、康復費等七項;(二)根據傷殘等級,可領取傷殘補償;(三)如果因工傷死亡的,可獲賠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四)其他工傷待遇。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3、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6、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7、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8、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9、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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