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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清算流程(破產)

    導讀 大家好,小霞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破產清算流程,破產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1、破產保護是指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

    大家好,小霞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破產清算流程,破產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破產保護是指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當債務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債權人強制向法院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后,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減損某些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作出安排。

    2、這個方案要給予其一定的時間提出,然后經過債權人通過,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繼續營業。

    3、在破產保護期間,債權人不得強制要求還債。

    4、破產企業,也就是“債務人”,仍可照常運營,企業管理層繼續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其股票和債券也在市場繼續交易,但企業所有重大經營決策必須得到一個破產法庭的批準,企業還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

    5、申請破產保護的企業可以通過資產的重新整合以及剝離不良資產,使公司重新走上正軌,甚至變得比以前更加強大。

    6、但如果申請破產保護的公司重組失敗,最后還是要破產清算。

    7、  債權—債務關系是人類社會最久遠、最基礎、最活躍的一對經濟關系。

    8、人們熙來攘往,大千世界,色彩紛呈,這種基礎性的債權———債務關系,再疊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會使得“借債———還貸”模式復雜化。

    9、債務人可以向多個債權人借貸,但是,借貸的時間有早晚,債務人對多個債權人有不同的親疏遠近的關系,對債務人來說,債權人有可能是親朋好友,也可能是市場經濟中的一面之交,因此,債權人對債務人到期還債的態度是不一樣的。

    10、當債務人向多個債權人借貸時,有的債權人希望還貸有保證,有的債權人對于還貸有時間要求,有的債權人對于還貸沒有任何條件限制;有的債權人被借的款項數額巨大,有的債權人只有小額的債權……,因此債權人的地位、心態、對還貸的影響力等等是不一樣的。

    11、但是一般來說,債權人希望債務人守諾,換句話說,債權人希望債務人在還貸期限內清償債務。

    12、市場經濟的一個基石,即契約與信用,由此而生。

    13、  “借債———還貸”模式,不論是在“私力救濟”還是在公權(法庭)干預下,形式都是豐富多樣的。

    14、當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有借貸時,債權人之間時時會對還貸的數額、方式、時間發生分歧。

    15、有的債權人會對債務人還貸的前景抱有希望,有的債權人對于債務人不能還債的原因有不同的解釋,因此,債權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應采取何種清算手段會有不同意見;當公權(法庭)介入時也會考慮債務人不能到期還債帶來的公共利益、公共資源損失,因此對債務人進行拯救或者重組的方式就成為與清算相對應的選擇方式之一。

    16、  上述這種“借債———還貸”模式逐漸演變成有關我們今天稱之為“破產法”的有關規則。

    17、在英文中,bankrupt和 insolvency都有“破產”之意。

    18、從詞源上講,bankrupt一詞源于意大利語“bancarotta”(也有學者認為英語中的 “bankrupt”一詞源于拉丁語的Falletux,語意為失敗。

    19、banca意為“板凳”,rotta意為“砸爛”。

    20、)在中世紀后期意大利的城市中,銀鋪老板都在門外有自己的板凳,如果某一商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按照商業習慣,他的板凳就會被債權人砸爛,從而表明銀鋪老板不愿再給其放貸。

    21、在英國歷史上,bankrupt與insolvency的使用是有區別的。

    22、1571至1861年間,英國實行商人破產主義,對不能清償債務的商人,使用 bankrupt,含有懲罰和蔑視之意;而對其他諸如醫生、神職人員、地主、律師等士紳,則使用insolvency,該詞沒有貶義的味道。

    23、《牛津法律指南》對bankrupt的解釋是指具有完整還債程序或制度下的破產,對insolvency的解釋是指無力償還全部債務的狀態,無力償還債務本身并無法律后果。

    24、英國1986年以前的破產立法稱為“BankruptAct”,1986年改稱為“InsolvencyLaw”(該法在香港被譯作無力償債法),立法用語的變化,反映了破產法救助債務人特別是拯救陷入困境的企業的新任務。

    25、德國1994年以前的破產法用的也是“Konkurs(bank- rupt)”一詞,而1994年的新破產法則改用“Insolvenz(Insol-vency)”。

    26、另外,由于社會文化和法律歷史發展的不同,在不同國家bankrupt和insolvency也會有不同的用法,例如在澳大利亞,自然人破產程序與公司破產程序有著各自不同的的發展歷程,前者被稱為 “bankrupt”,后者被稱為“insolvency”。

    27、  “破產”用語的這些差別,在我國是不存在的。

    28、有的學者認為“破產”指的就是債務人法人實體的死亡,有的認為指的就是債務人的清算。

    29、這種看法是不準確的。

    30、實際上,“破產”僅僅指的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樣一種事實狀態,而在現實社會當中,對于這種事實狀態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31、大體上說,債務人破產的處理方式可以分為法庭外和法庭內兩個方式。

    32、法庭外的方式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通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則的妥協、談判、讓步達成償債、清算、延遲或豁免債務等協議,而法庭內的方式則往往對債務人破產這種事實采取清算或重整的程序(少數國家還保留和解程序)。

    33、  我們看到,經過長期的歷史演化,無論是債務人還是債權人,對債權債務關系處理方式的選擇越來越理性化和文明化,一旦涉及利益沖突和債權人之間對利益分配產生糾紛,他們更多選擇的是法律機制來定紛止爭。

    34、同時我們還看到隨著市場經濟的文明進展,隨著現代商業社會資本流動性的加速,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與債務人越來越傾向于選擇破產法這樣的集體清償機制來文明而不失強制地“擺平”各方利益,同時,為最大程度地保護破產中各方存在的商業利益,對破產法的效率要求也越來越高。

    35、基于上述理由,我們可以這樣給現代破產法下一個定義,即破產法指的是當債務人不能或者有可能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在司法程序的框架下、在債權人之間公平清償債務或者是重組債務的一個文明的、有秩序的、追求效率的商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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