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生活 > 2022-11-09 04:35:29 來源:
領事館的領土歸屬?(領事館屬于他國領土嗎)
大家好,小霞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領事館的領土歸屬?,領事館屬于他國領土嗎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大使館不是派遣國領土,但在國際習慣法上享有“視同”派遣國領土的權利,有關國家(主要是指駐在國)的官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使館館舍,且必須承擔特殊責任,采取一切適當的步驟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害。
2、1961年,在聯合國主持下制定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為明確使館及外交人員的特權與豁免,該公約第22條規定“使館館舍不可侵犯”,第29條規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
3、 大使館是一國在建交國首都派駐的常設外交代表機關。
4、大使館代表整個國家的利益,全面負責兩國關系,館長一般是大使,也可以是公使或者其他等級的由派遣國委派的外交人員,由國家元首任命并作為國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職責。
5、大使館的首要職責是代表派遣國,促進兩國的政治關系,其次是促進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軍事等方面的關系,使館同時具有領事職能。
6、促進兩國關系和人民間的往來是領事館的重要職責,但其最主要的職責是領事工作,比如:維護本國公民合法人在外國的的合法權益,向本國公民頒發或延期護照、向外國公民頒發簽證。
7、職能:一、除其他事項外,使館之職務如下:(甲)在接受國中代表派遣國;(乙)于國際法許可之限度內,在接受國中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之利益;(丙)與接受國政府辦理交涉;(丁)以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之狀況及發展情形,向派遣國政府具報;(戊)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之友好關系,及發展兩國間之經濟、文化和科學關系。
8、二、本公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禁止使館執行領事職務。
9、三、 領事職務領事職務包括:(一)于國際法許可之限度內,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個人與法人——之利益;(二)依本公約之規定,增進派遣國與接受國間之商業、經濟、文化及科學關系之發展,并在其他方面促進兩國間之友好關系;(三)以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內商業、經濟、文化及科學活動之狀況及發展情形,向派遣國政府具報,并向關心人士提供資料;(四)向派遣國國民發給護照及旅行證件,并向擬赴派遣國旅行人士發給簽證或其他適當文件;(五)幫助及協助派遣國國民——個人與法人;(六)擔任公證人,民事登記員及類似之職司,并辦理若干行政性質之事務,但以接受國法律規章無禁止之規定為限;(七)依接受國法律規章在接受國境內之死亡繼承事件中,保護派遣國國民——個人與法人——之利益;(八)在接受國法律規章所規定之限度內,保護為派遣國國民之未成年人及其他無充分行為能力人之利益,尤以須對彼等施以監護或托管之情形為然;(九)以不抵觸接受國內施行之辦法與程序為限,遇派遣國國民因不在當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適當期間自行辯護其權利與利益時,在接受國法院及其他機關之前擔任其代表或為其安排適當之代表,俾依照接受國法律規章取得保全此等國民之權利與利益之臨時措施;(十)依現行國際協定之規定或于無此種國際協定時,以符合接受國法律規章之任何其他方式,轉送司法書狀與司法以外之文件或執行囑托調查書或代派遣國法院調查證據之委托書;(十一)對具有派遣國國籍之船舶,在該國登記之航空機以及其航行人員,行使派遣國法律規章所規定之監督及檢查權;(十二)對本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船舶與航空機及其航行人員給予協助,聽取關于船舶航行之陳述,查驗船舶文書并加蓋印章,于不妨害接受國當局權力之情形下調查航行期間發生之任何事故及在派遣國法律規章許可范圍內調解船長船員與水手間之任何爭端;(十三)執行派遣國責成領館辦理而不為接受國法律規章所禁止、或不為接受國所反對、或派遣國與接受國間現行國際協定所訂明之其他職務。
本文到此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